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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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序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中依法合规地实施管理行为,不仅能够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服务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为便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了解、掌握各管理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新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写了《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本《指引手册》按照人身保险公司的管理特点,分了机构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管理、销售行为、销

2、售渠道、财务管理、单证管理、档案管理、统计信息、信息披露、客户服务、报告、法律责任十三个部分对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做了汇集,便于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查阅和学习。我们希望《指引手册》的编写对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方面能有所帮助。为方便《指引手册》的全面执行和及时更新,宁夏保监局2在外网上同时发布了《指引手册》电子版,每年对《指引手册》电子版本进行更新升级。2目录(1998年—2009年)第一部分机构管理篇1一、机构1二、管理人员6三、经营区域21四、业务范围22五、证照管理23第二部分内控、合规篇27第三部分业务管理篇38一、产品管理38二、承保管理41三

3、、出单管理47四、保全48五、理赔给付49第四部分销售行为篇53第五部分销售渠道篇58一、中介渠道58二、个人营销渠道64三、团险渠道86第六部分财务管理篇89第七部分单证管理篇93第八部分档案管理篇94第九部分统计信息篇105第十部分信息披露篇109第十一部分客户服务篇120第十二部分报告篇127第十三部分法律责任篇1302第一部分机构管理篇一、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主席令〔2009〕11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

4、承担。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

6、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一百五十九条  136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六

7、)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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