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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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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下有表决权股份的界定及其行使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在该准则的要求和推动下,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确立该制度并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已基本确立该制度,为累积投票
2、制在我国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说到底其实质上是一种股东投票选举相关人员进入公司高层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及监督职务的表决制度。而一旦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举,投票权则首当其冲的受到关注。哪些股份有投票表决权在公司累积投票制框架下对有表决权股的界定极为关键。然而,纵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目前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实施细则,难觅对其界定的踪影,也找不到如何行使的依据,实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者和章程制定者的一大疏漏公司累积投票制度下有表决权股份的界定
3、及其行使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1条规定:“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在该准则的要求和推动下,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确立该制度并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到目前为止,上市公司已基本确立该制度,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4、 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说到底其实质上是一种股东投票选举相关人员进入公司高层担任公司经营管理及监督职务的表决制度。而一旦涉及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举,投票权则首当其冲的受到关注。哪些股份有投票表决权在公司累积投票制框架下对有表决权股的界定极为关键。然而,纵观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目前诸多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实施细则,难觅对其界定的踪影,也找不到如何行使的依据,实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制定者和章程制定者的一大疏漏[1]。而且累积投票制作为公司的具体制度,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的同时更应具
5、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就目前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和诸多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就显得极为宏观,可操作性差。而这种状况的维系,势必影响累积投票制在公司治理中效用的正常发挥。何况表决权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必将随外部条件的变迁而变化,尤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应该进行适度的考虑。表决权的界定是公司累积投票制有效实施的关键,但不是全部,其准确界定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而享有表决权的主体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问题也将接踵而来。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从两方面进行阐释:一是有表决权股份
6、的界定即哪些股份有表决权,哪些股份没有表决权;二是有表决权的股东应如何行使其表决权及在特定条件下有表决权股的限制和回避,以冀该制度在我国有效、正常运作。 一、有表决权股的界定 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公司享有权益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整体上讲,在累积投票制的制度框架下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股东在股东会上均有表决权。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同,其权利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哪些股份有表决权,哪些股份没有表决权呢?笔者试图从股票的种类和股
7、份的某些特殊形态入手: 1.普通股与优先股表决权的界定 从公司法理来看,通常依公司股东是否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不同,将公司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2],持有相应股份的股东也就分为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分析,由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的风险最大,因而其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对公司的影响力要大,表决权上表现为普通股股东一般有表决权,即有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而优先股因有优先分配较稳定收益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债权的性质,该类股东在公司中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小,故相应的权利也
8、应受到限缩,在表决权上主要表现为其一般没有表决权,这实质上是优先股股东享有盈余分配优先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在公司中适用累积投票制时,笔者并不反对优先股无表决权的规定在该制度框架内的延伸,但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应当在相关规则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复活。优先股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但若一味苛求其无表决权而不考虑具体情况的变迁,尤其是优先股股东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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