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

ID:17395255

大小:28.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30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_第1页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_第2页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_第3页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_第4页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浅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其完善作者:曹晓辉发布时间:2010-11-0216:30:35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这些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先刑后民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如下致命缺陷,即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例如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此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基于刑事追究无法启动,民事诉讼也无从提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先刑后民被滥用,本来属于刑民并行的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与

2、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不冲突,但由于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而被司法机关以先刑后民原则而中止审理,结果往往是案件被无期限的搁置下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笔者认为,对待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竞合;二是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而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可以称为刑民牵连。分别分析如下。(一)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同一法律事实而涉

3、及民商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又分为两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即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采取“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是妥当的做法。例如个人实施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先以涉嫌民事欺诈起诉的,民事审判部门发现其实质上是诈骗犯罪而非单纯的民事欺诈时,可以驳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为此时如果继续审理,有可能导致民事判决与随后的刑事判决相冲突,造成民事判决确认

4、合同有效成立,刑事判决却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的尴尬情形。因此,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是可行的。从被害人一方来说,他们也愿意这样做,因为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由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介入,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更能迅速查清事实,追究被告的责任,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可由公安、检察机关予以追缴,这样比民事诉讼的漫长过程要简便的多,更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采取“先刑后民”对案件进行具体处理时,不能一概采取驳回起诉的方法。因为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5、,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因为首先经济纠纷案件只是有经济犯罪嫌疑,而某一案件是经济犯罪还是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最终取决于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或不予立案,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或判决有罪等),故民事部分应等待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不宜简单地予以裁驳;其次,我们认为刑事部分的处理结果不能绝对地排斥民事救济手段,在刑事救济手段不充分时民事救济手段是必要的(因为刑事上追缴赃款之被追缴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有时是不一致的),只不过二者应有先后之别。按照我国民诉法第136条第(5)项之规定,对此类案件裁定中止审理更为合理。2、第二种情况,是指

6、除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以外另有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的情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因为被告方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移交公安机关或被法院中止诉讼,虽然说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救济权利,但在被告潜逃、长期不能归案的情况下,则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也无从实现,只能等待被告人归案后再行考虑。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允许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是徒劳的话(判决后因被告潜逃而无法执行),那么除了涉嫌犯罪的被告以外另有

7、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的的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或中止诉讼则有违司法解释的本意。这类案件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例如,甲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担保人为乙,担保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未还款,该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要求二被告还款。审理过程中,乙向法院提出甲涉嫌贷款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公安机关已对甲以涉嫌贷款诈骗为由立案,但甲现批捕在逃。后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诈骗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甲批捕在逃,作为担保人的乙虽然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

8、无法从乙身上得到赔偿。笔者认为,甲的在逃不应影响银行向乙主张权利,因为即使甲归案被定罪判刑后,银行再提起民事诉讼时,乙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甲在逃的情形下,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银行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仍应继续审理,作出乙承担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另一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