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我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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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冯玉军本文系本人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战略与管理创新研究:现状调查、目标模式与行动方案》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理事。内容提要宗教财产是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其在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和全面保护对促进宗教发展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财产法制化趋势愈益明显,颁行了专门的宗教事务条例与

2、宗教财产财务管理规定。但依然存在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统一,宗教房产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混乱,调整方式欠缺法定性和可持续性,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发生。要解决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政策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必须不违反现行法律体系,与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宪政政策、立法体例相适应,符合宗教教义的要求、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尊重标的物的历史传统。具体建议是:确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财产区分所有权;依法保护国家(或集体)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依法保护私人对宗教财产的所有权;加强宗教行政部门和宗教

3、协会管理职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从而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词宗教财产宗教政策范围和归属法律保护对策建议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推进宗教事务法制化的关键环节,亟需认真研究和落实。然而,“在敏感的宗教财产尤其是宗教房产的归属问题上,我国实践中的政策和做法相当混乱,对这些财产的法律关系的认识及保护措施相当缺乏。”孙宪忠:《财团法人财产所有权和宗教财产权归属问题》,《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由于宗教财产权的归属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实践中的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导

4、致的社会乱象比比皆是,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的寺庙宫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也对目前实行的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宗教财产保护体制提出挑战。本文拟从宗教财产、宗教财产权的概念界定出发,梳理辨析建国以来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针对当前我国宗教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一、概念和范围界定(一)宗教财产宗教财产简称“教产”,是一种在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因宗教信徒

5、捐助或国家扶持而积聚形成的特殊财产。其在物质形态上包括四种类型:1.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员占有或使用的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传统宗教和民间信仰中供奉神明的寺院、庙宇、宫观、教堂、清真寺,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住宿和从事宗教活动的其他房屋设施,寺院、庙宇内的佛像、神像等其他构筑物;2.宗教建筑及附属设施占用的土地,附属的山林、草原、田地等;3.宗教经籍文献、法物以及宗教无形资产(例如属于宗教建筑或设施所特有的标志等,以及宗教作品、刊物包含的知识产权等);4.其他宗教财产及获取的合法收益,如信徒捐赠财产、房

6、租、宗教活动收入等。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虽然没有对宗教财产的含义进行清晰界定,但《条例》第五章所用的标12题是“宗教财产”,因此“宗教财产”一词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需要在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两个角度加以阐明。基于中外关于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话语体系不尽相同,对宗教财产的表述差异较大。首先,从宗教财产的归属来看,有观点认为教产即宗教组织拥有的财产,宗教财产权归属于宗教组织,只有宗教组织才有权对宗教财产进行处分,但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对宗教财产权主体有明确界定。其次,从宗教财产的存在目的和价值来看,有观点

7、认为教产是因其能保障顺利开展各种宗教活动这一非功利性目的而体现其存在意义的,这就决定了宗教财产本身的慈善性而非营利性,但也有学者用市场理论和功利主义观点解读宗教与宗教财产,指出宗教财产是宗教团体争夺信众、发挥社会影响力的基础。最后,从宗教财产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广义观点将教产定义为宗教团体所拥有和运用的各种财产与收益,具有内容上的广泛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狭义观点认为教产就是宗教团体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包括其他财产收益与社会捐助。《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第一款对宗教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宗教团体、宗教

8、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的缺陷是用“其他合法财产、收益”涵盖宗教无形资产、财产运营收益和捐助收益等,不够周延(尽管这在第34条、35条规定中有所列示)。目前,地方宗教立法中也有对“宗教财产”的代表性定义。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第32条规定“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碑、塔、林、墓等附着物)、各类宗教设施和用品、宗教收入及其所办公益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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