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房产和财产问题解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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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宗教房产和财产有哪些规定?  1.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确定产权的,由宗教团体管理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土地、山林、草原以及其他合法的宗教收入。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76页)     在我国,社会团体依其财产

2、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财产拥有直接所有权的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对财产拥有使用权的社会团体。前者对于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占,有关部门也不得无偿征用、平调。后一类社会团体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国家,社会团体享有使用权,但是,使用权也是一项内容广泛、可以对抗他人的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民法通则》第77条特别列举宗教团体的财产,目的在于将我国的宗教政策法律化,强调保护宗教团体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集体性质的,如某一寺庙)和其对国家专项财产的使用、经营权(如全国性的宗教团体使用和经营的国家所

3、有的财产)。任何侵犯、平调宗教团体财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参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民法通则疑难问题解答》)。  2.法律、法规对宗教团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答: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规定如下: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

4、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城市的寺观教堂、宗教团体所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寺观教堂

5、及宗教团体有使用权,国家保护其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权人有管理、保护、合法利用的义务。目前已批准把产权发还给宗教界的寺观教堂所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都属这一类。任何人不得以土地国有为借口,无偿占用和开发宗教界所使用的土地,剥夺宗教界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寺观教堂和宗教团体所使用的土地,是解放初期土改中重新分配的,后来走上了合作化道路,有的宗教组织和寺观教堂曾一度成为农村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所有权,除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者以外,应当属于宗教团体(寺观教堂)集体 所有,所有权人拥有

6、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征用和侵占。已经被占用的,宗教界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问:宗教团体的房屋产权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解放后,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宗教团体房地产问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1951年,中共中央提出:切实帮助教会的各个单位实行自养,想些办法,由公家占用的房子给房租,甚至部分减轻某项捐税等。    原内务部规定:现有僧道管理的寺庙房产,不论其自住、出租或作生产福利事业之用,经当地政府审查,仍准维持原状,并负责保管与修缮责任。     1956年以后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总形势下,许

7、多城市宗教团体出租的房屋逐渐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包租或经租,按月付给宗教团体一定的租金。中共中央指出:“对宗教团体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应服从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作为特殊问题处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页)     国务院发〔1980〕188号文件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 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经)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 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

8、于对内对外 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 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26页)     国务院〔1980〕18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 政策,……也是解决宗教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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