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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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

2、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区域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管委会及其职责)  洋山设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

3、,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  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实施。  第六条(行政管理服务) 

4、 除口岸、港口、公安部门以及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办事机构的部门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委会组织下,定期到保税港区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税港区内的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当场办理,但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相关服务机构)  管委会委托的保税港区开发公司对保税港区内的土地进行前期基础开发,并为中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为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指导和代办服务。  第八条(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  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规划

5、、上海市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并由管委会负责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产业政策导向的制定)  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制定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并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委托)  除港政、航政和公安等管理事项外,经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委会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委托的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6、  (四)除新增建设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含预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的审批;  (七)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管委会应当将依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管委会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和下列简化程序的规定

7、,对保税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或者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可以一并进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或者出让可以一并进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与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与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以及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事项的审批可以一并进行。  管委会可以结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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