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德州诉詹森(焚烧国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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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焚烧国旗案)(Texasv.Johnson,491U.S.397(1989))[案件事实]1984年,共和党在达拉斯召开全国代表大会,被告约翰逊参与了政治游行活动。这次游行的目是反对里根政府的一些政策和某些达拉斯的大公司。在游行过程中,约翰逊焚烧了一个国旗。示威者散去后,一位目击者收集了焚烧后的国旗残余,并将其埋葬在自家后院。尽管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在国旗被焚烧的过程中感情上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后约翰逊被起诉定罪,被判入狱一年并罚款2000美金。后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判决,案

2、件上诉到最高法院。1989年,最高法院以5:4维持了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即约翰逊的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表达行为。[本案名言]对焚烧国旗最适当的反应莫过于挥舞自己手上的国旗;对抗焚烧国旗者传播信息的最好方式莫过于向熊熊燃烧的国旗致敬;维护熊熊燃烧的国旗的尊严,最值得肯定的手段正是本案一名目击者所做的:庄严地埋葬国旗的余灰。惩罚亵渎国旗,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相反,这样做只会削弱这一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的最后解释者的角色已经确立起来了,但在美国的政府制度中,最高法院的角色绝不是柏拉图式的监护人对负责公共

3、舆论的国会议员们进行告诫,仿佛他们是些逃学的孩子。“无代表则无税”的呼声鼓舞着那些推翻英国王权统治并创建美国的先人,其理念是服从政府的人应当对通过何种法律有一定的发言权。民主社会一个最崇高的目标就是,以立法惩罚被视为犯罪和深深触犯大多数人的行为——无论是谋杀、盗用公款、污染还是焚烧国旗。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判决书意见]布仁南(BRENNAN)大法官宣布法院判决如下:格里高利·约翰逊(GregoryLeeJohnson)在公开焚烧美国国旗以表达政治抗议后,被判亵渎国旗从而违反德州的法律。本案提出的问题是:对约

4、翰逊的判决是否与宪法第一修正案相符合?我们认为:不符合。一在大约一百名示威者中,只有约翰逊被单独起诉有罪。他被起诉的唯一刑事罪名就是违反了德州关于禁止亵渎“庄严的东西”(veneratedobject)的法律。约翰逊经审判被定罪,判处一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位于达拉斯的德州第五区上诉法院肯定了约翰逊罪行,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定罪,认为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德州不能对约翰逊在当时情况下焚烧国旗的行为进行判刑。24刑事上诉法院首先认为约翰逊的行为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象征性言论”(symbolicspeech):“有组织的游行

5、示威活动中有演说、口号以及散发的印刷品,在这样的环境中,任何人观察上诉人行为,都能够了解他所要传达的意图。上诉人被定罪的行为明确属于第一修正案中所说的“言论”。为了判定约翰逊进行“象征性言论”有罪,德州主张捍卫两个利益:一是国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二是为了防止破坏治安。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这两点主张都不能支持对约翰逊的定罪。刑事上诉法庭承认本院尚未判决政府是否可以为了维护国旗的象征价值而对亵渎国旗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但德州法庭仍然做出结论,认为1943年的西弗吉尼亚教育局诉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

6、ducation v. Barnette)的判决说明通过压制言论来增进国旗的庄严性是不允许的。该院认为,“应该认识到存异权(therighttodiffer)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以命令的方式要求公民中形成团结的感情。因此,这样的政府也不能雕刻出一种团结的象征,而且在它无法命令象征所代表的地位和情感时,也不能规定一套与象征相联系的要人们同意的讯息。”由于德州并没有说明国旗已处于剥夺其象征性价值的“严重而即刻的危险”(graveandimmediatedanger),德州法庭同样判决约翰逊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国旗的特殊地位。

7、至于州政府防止破坏治安的目标,刑事上诉法庭判决德州的侮辱国旗法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只包括那些可能引起严重治安动乱的焚烧国旗行为。事实上,法院强调,在当时情况下焚烧国旗的行为不会带来引起动乱的威胁。法院承认“确实发生了‘严重的冒犯’,但并没有产生任何破坏治安的情形,也没有任何记录反映当时情形有爆发破坏治安的潜在威胁。我们不能将‘严重冒犯’与‘破坏治安’等同起来。”法院判定德州有能力不惩罚侮辱国旗的行为也能够防止破坏治安。二约翰逊是焚烧国旗而不是以发表侮辱性言论定罪为侮辱国旗。这使得按照第一修正案考虑对他的定罪变得有些复杂。我们必须首先确认约翰逊

8、焚烧国旗的行为是否构成一种表达性行为,由此使他能够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来质疑对他的定罪。如果他的行为是表达性的,我们下一步再决定州的规制是否抑制了表达自由。如果州的规制不涉及表达问题,就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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