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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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派的公司)与被告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达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派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谋,委托代理人王占辉、陆逊;被告双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派的公司诉称:XX年5月12日,原告将一批价值127750元货物(自行车配件12箱)交由双利达公司承运,货物发往广州。原告在双利达公司处填发了编号为0615501的货物运单。货物交付运输五日后

2、,原告与收货人联系得知发往广州的12箱货物大部分丢失。为此,原告找到双利达公司要求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7750元。  被告双利达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无运输法律关系,即使被认定存在运输关系,也应当按照背书条款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2日,雷派的公司与双利达公司订立编号为0615501号的物流运单1份。由双利达公司将雷派的公司托运的12箱自行车配件从北京运输至广州,收货人为何伟扬,运费240元。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第6条约定不保价运输:如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按本次托运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的运费的二至五

3、倍赔偿。运单最后注明本运单未加盖承运人单位公章无效。合同订立后,雷派的公司将价值127750元的货物交付给双利达公司,双利达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11箱货物,价值120610元,运送1箱货物到达收货人。诉讼过程中,雷派的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双利达公司赔偿损失120610元。  上述事实,有雷派的公司提交的托运单、发票、销售单、录音材料、证人线屹的证言及本院依雷派的公司申请调取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双利达公司以运单上未加盖本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关系,但从雷派的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上看,双利达公司认可丢失11箱货物的

4、事实,故应认定双方存在运输关系。双利达公司丢失托运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利达公司认为赔偿额应依据物流运单背书条款确定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为双方简易合同中所约定的托运货物灭失赔偿条款为格式条款,其内容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双利达公司的责任,排除雷派的公司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认定无效。货物灭失后,双利达公司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款赔偿损失,故雷派的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损失十二万零六百一十元(本

5、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雷派的(北京)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一百六十元(已交纳),北京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二千六百九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大理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运输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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