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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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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身高到基因:中国反歧视的法律发展 【摘要】2000年以来,NGO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倡导、践行的反歧视,促使法院逐步接纳反歧视诉讼,政府转变态度以平息舆论质疑,自下而上的反歧视诉求表达被立法者吸收为国家的意志。从法院裁判的12类92件反歧视影响性诉讼的案件可以发现,十年来中国不受歧视权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司法、执法和立法的倡导,到逐步进入法律实践的过程,但仍存在禁止歧视的法律标准不明,实施法律机构监督有限,纠正歧视的特别措施缺位等问题,保障不受歧视权的法律制度构建任重道远。 【关键词】反歧视平等;影响性诉讼;法律发展 导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观念开始步入我
2、国的主流价值并形成社会共识。不受歧视权从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开始进入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在2000年至2011年期间,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反歧视案件的歧视事由类型包括身高、乙肝、艾滋病、性别、残疾、基因、年龄、长相、健康、社会出身、地域等12种,大体相当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数十年甚至一百多年以上的时间所出现的反歧视诉讼类型。 本文以2001年至2011年11年间我国NGO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新闻媒体报道的人民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反歧视案例为研究对象,[1]讨论禁止歧视案例集中出现的社会背景、诉讼的策略方法、影响性诉讼案例的效果及它们对我国立法活动、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过程的影响
3、;并提出在我国反歧视立法及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不完善、司法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与挑战。 一、社会排斥:反歧视影响性诉讼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的多元化促进了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与户籍管理政策形成的制度隔离,使得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镇与农村居民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的二元区别,进一步扩大到城镇内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中城乡之间、城市之间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剥夺等现象,不仅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平衡体系,而且因国家权力的退出失去平衡机制从而产生了新的社会紧张。 从反歧视影响性诉
4、讼的社会背景来看,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口流动性提高,劳动力市场中供大于求、教育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无法满足人口自由流动出现的需求增加和选择自由。计划管理模式下的政府工作方式缺乏对社会变化的足够预见,结果是适应社会变化性低,回应社会诉求滞后。一些歧视性的现象或被行政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或被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作为惯例。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那些具有歧视性的社会管理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平等性发生冲突不可避免。 在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领域中基于性别、身高、乙肝等不合理区别对的这部分群体的机会剥夺,强化了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一方面,社会文化缺乏尊重少数、包容
5、差异的要素,阻碍了部分群体获得平等的机会,另一方面国家不再行使过去在就业、教育中的计划分配权力,完全由市场支配,为歧视现象的普遍存在提供了社会土壤。[2] 反歧视影响性诉讼的出现或许受消费者权益诉讼或受教育权诉讼的启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了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公益诉讼。[3]2000年以来,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理念逐步辐射到受教育、就业、公共服务和社会参与等其他方面。2001年,在“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受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受教育权案”这个被新闻媒体称为“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第一案”的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
6、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的司法解释,新闻媒体采用了“宪法司法化”这一有争议的表达。[4]该案既被社会视为以案例促进法律和公共政策发展的标杆,也体现了影响性诉讼促进法律政策发展的可能。[5] 齐玉玲案展示的通过案例促进宪法实施的愿景,在2003年的一个偶然事件中发扬光大。3月“孙志刚事件”被新闻媒体披露后,[6]加快了国务院废止自1982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
7、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年施行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脚步。这个事件激发了公民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似乎树立了一个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榜样。人民法院过去裁判的案件主要是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案件,现在不得不面临连人民法院也感到陌生的反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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