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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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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XX〕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XX〕1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 1.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发展的原则; 2.有利于教师双师素质提高的原则; 3.教科研任务目的明确的原则; 4.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二、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做到教书育
2、人,为人师表。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专业课兼职教师要求来自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熟悉工作过程,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动手操作能力,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3.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求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独特专长的技术专家、技术能手、能工巧匠和技术骨干; 4.技术专家应在教学或科研、生产第一线工作,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知识和技术,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指导专业团队在专业教学、基地建设、生产实践和科研等领域创新性开展工作。 三、兼职教师的权利
3、义务 (一)兼职教师的权利 1.具有获得基本教学资源的权力。如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资料和必备教学用品; 2.具有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权利。如使用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现代化教学资源库等; 3.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兼职教师在学院工作性质、特点,给予一定的报酬。 (二)兼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学院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纪律,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2.按照学院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要求和标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 3.接受所聘系(院)的组织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系(院)教学工作会议和教科研活动; 4.提交教学活动中系(院)需要的各
4、种资料。 四、兼职教师的组织管理 1.系(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本系(院)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 2.系(院)负责对拟聘任兼职教师的资格审查。拟聘任兼职教师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连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复印件交系(院)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试讲的,由聘用系(院)组织试讲; 3.教务科研处对兼职教师资格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聘用。聘用系(院)按规定程序与应聘者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可根据工作具体情况拟定); 4.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由聘任的系(院)负责,纳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接受院、系(院)、学生的教学监控、
5、评价、考核; 5.每学期末根据教学质量考核,评定出a、b、c、d等级,教学质量评价为d等的,不能胜任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终止聘任,解除聘任协议。 五、兼职教师的计酬标准。 1.兼职教师聘任的计酬标准由聘任的系(院)根据专业性质、特点等自行确定; 2.学院对系(院)聘任的兼职教师,按照职业能力课程(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设计)及职业拓展课程15元/课时、人文素养课10元/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部分由所在系(院)负担; 3.原则上人文素养课程不聘用兼职教师; 4.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基地建设,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毕业设计或在校外
6、实训基地指导学生实训的兼职教师,计酬标准由系(院)确定,相关费用由系(院)承担。 六、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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