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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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思考.本课题是魏宪朝博士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05BKS021)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二、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条件(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许多国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时都建立了完整的配套法律体系:德国早在1871年就制定了《合作社法》;日本农协在成立之初就有《农业协同组合法》;韩国合作社的主体法律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美国关于合作社的条款散见于多部联邦法律之中。虽然我国在根本大法和专门

2、法方面不断推进法制化,但法律的具体规定还不完善。从《宪法》上看,甚至都没有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个明确的定义。《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1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宪法》有肯定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是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形式,但是这一经济形式如何开展活动,其产权关系怎样并没有作进一步规定。我国

3、的一些专门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些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更为精细的规定。比如我国《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虽然,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一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专门法规,但是这一法规尚不完善:一是产权边界不明。在乡镇、村级、村民小组等方面的集体资产产权方面

4、存在着交叉或不完全明晰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到底属于乡镇还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小组方面边界模糊,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显的界定,导致谁都有权,但谁都不能完全行使权利。二是产权量化困难。由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不清晰,有些地块只是习惯认为归属,没有相关的权属证明。土地管理机关虽然有本账,但也没有明确的界线。(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关系不清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中,村委会作用非常重要。但是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村委会的宗旨本应是为村民服务,不具有营利性,市场规律对其运作不起作用,不需要承担市场风险,适用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而经济

5、组织管理者的宗旨是谋求经营效益,以营利为最大目的,必须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承担市场风险,效率是其运作的根本原则。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委会已不仅仅是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管理者,还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梁治平著:《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于王铭铭、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2页。〕更充当着集体财产的经营者,作为大股东参加到公司中,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

6、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3而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并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本身并不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经营职能。村民委员

7、会直接与村民组成公司,大集体(全体村民)与小集体(公司)之间的利益难以两全,且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职权”为公司谋取利益,损害其他未参与村民的利益。“公共服务的职能与对村集体经济垄断经营的职能交错,是村委会职权侵蚀村民自治权的一个主要根源”。〔潘嘉玮、周贤日著:《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目前成立的公司管理层多与村委会、涉农社区居委会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而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政企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的首要条件。当公共服务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交错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出现公共权力的滥用和生产经营的不担

8、风险;利用公共资源去从事营利性的事业,甚至运用公共权力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却不承担任何后果。(潘嘉玮、周贤日著:《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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