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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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  [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科学界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内涵,探析其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载体,是其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F321.32[文献标识码]A[]1007-1962(2007)15-0034-02    目前,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涉农问题的有关重要文件,都反复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究竟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的法律法规是怎么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2、村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增强其服务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回答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内涵、探析其法律地位,对于进一步规范其组织形态、职能等是必要的。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念的法律解读    现行《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我国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生产的、流通的、金融的集体经济组织。后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具体的名称。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指生产型的集

3、体经济组织,即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下一个明确、规范的定义,从几部地方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文件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因土地等集体资产客观存在而存在的、连接一定区域内农民经济利益的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其在农村实现形式的重要组织载体。  从概念上来讲,组织应是一种常设机构,一种实体,它应有办公地点、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长期以来,从形式上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这种稳定性和持续性,但

4、是其内涵及外延却有不断的变化。  改革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叫做农村人民公社,是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组织组成的农村管理体制,由建国后的农村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发展演变而来的。改革后的变化可从我国《宪法》的修订过程中体现出来。1982年《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1993年《宪法》第8条第一款的修订主要是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

5、主的责任制;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形式的合作经济,统称为生产形式的合作经济,亦即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生产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指流通型的农村供销社和金融型的农村信用社这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9年《宪法》第8条第一款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从而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的表述进一步具体化、科学化。  《宪法》第1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集

6、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我国《农业法》第1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但其概念内涵是宽泛的,其组织形态是有变化的。论文代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尽管法律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依法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处于名

7、存实亡的境地。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涉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的文件中,且这些规定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缺乏直接的操作性。因而,其所应发挥的职能弱化和虚化,甚至于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其组织载体也没有,现阶段村民委员会替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行使职权已成为普遍情形。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毕竟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组织,它们的职能、工作目标和重点是有区别的,它们的相互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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