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廉租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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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50号令),以及市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平江、沧浪、金阊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2、。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确认与保障落实,以及日常工作管理;各区政府(街道、房管、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对申请对象资格的初审复核工作。     第二章 住房保障对象与方式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四条住房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户籍在市区(中心城区、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连续满5年,迁入中心城区连续满2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

3、准。     (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不能确定住房建筑面积的,混合结构多层住房按1.38系数,其他住房按1.2系数将住房使用面积折算成建筑面积。     第六条最低收入家庭,是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经市、区民政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七

4、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方式有配租廉租住房、申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直管住房租金减免等三种。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任何一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人户暂不受理),可以选择除配租廉租住房外的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第三章 家庭成员与住房的认定苏州租房二手房     第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具有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同时也作为计算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又称家庭住保成员)。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

5、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一)家庭住保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最低收入家庭

6、住保成员,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认定的家庭人员为准。     低收入家庭住保成员,以民政与房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具备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人员为准。    (三)家庭住保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九条 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不计经济收入,需要参与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家庭人员。    (一)家庭共同居住成员户籍要求,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3号)执行。     (二)空挂户口人员、以及

7、与房主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不纳入家庭成员范围。     (三)家庭共同居住成员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第十条 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依据《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苏房改〔2009〕6号)执行。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总和÷家庭人员(数)。     家庭人员包括家庭住保成员和家庭共同居住成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人因离婚造成现住房困难未满二年的,或申请人原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内,后因家庭原因迁出居住造成现住房困难未满一年的暂不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8、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家庭人员的原住房是私房或租赁公房,因折迁、转让等原因造成现住房困难已满五年的,可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原住房是房改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已拆迁、转让的,对未再购买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对已购置其他住房的,按原住房与所购住房中较大住房面积计算纳入家庭住房面积。     最低收入家庭因救治家庭特重病人(指符合市政府苏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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