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户诉杨秀怀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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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户诉杨秀怀排除妨害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龚翠香被告:杨秀怀第三人: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四组陈德霞作为户主于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与原铜鼓乡铜鼓村六组按一家七口分得田土若干,其中包括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被告杨秀怀1981年底结婚,两年后,与其母及兄妹分家另住,并在家庭内部口头对田土进行了分割,口头约定本案争议的倒角新田及河沙坝土由陈德霞(原告婆母)及原告之夫耕种,一直以来也是陈德霞在实际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第三人铜鼓村四组(原六组)将陈德霞的户头分

2、为龚翠香和杨秀怀两个户头。原告的承包合同中载明了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块。但被告近两年耕种占有名为河沙坝两处的土地。2004年村建制改革,原铜鼓乡铜鼓村五组和六组共同撤并为铜鼓乡铜鼓村四组。2008年2月,原告在将倒角新田和河沙坝土两处承包经营标的物实施转让出租时,遭到被告干涉阻挠,为此酿成纠纷,经铜鼓乡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与铜鼓乡铜鼓村原六组集体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一家承包了铜鼓村原六组集体地名倒角新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大溪

3、里头火山田、河沙坝土等地块,其东西南北四至界限清楚,从原告1998年耕种至今与他人无争议。原告于2007年至2008年将自家承包的倒角新田转让给本组村民经营,将河沙坝的土地出租给本村村民经营。遭到被告无理干涉,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被告辩称,我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相反,原告等人对我合法权益进行了侵害。首先,争执之地长期都是我在耕种管理。其次,原告诉称争执之地系从集体承包所得与客观不符。一是我原六组从未与农户填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二是诉状中地名“大溪里头

4、火山田、邓家闹房子边田”在我原铜鼓六组从未有该地名;三是我与原告田土自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对田土未进行分割,多年来田地都是我在耕种管理。第三人酉阳县铜鼓乡铜鼓村四组未作答辩。【裁判要点】法院认为,被告于婚后两年与其母亲等家庭成员协商后分家另住,并对田土进行了分割,争议之地“倒角新田”和“河沙坝土”为被告之母长期耕种,被告虽在近两年发生纠纷期间擅自耕种过,但并不据此享有争议之地的承包经营权。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十六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秀怀立即对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0元。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

6、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享有争议之地的承包经营权?【法理评析】本案系当事人在转让出租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过程中针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法庭的审理过程主要围绕着分家协议的效力及系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的判断而展开,故在分析该案件时需要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前提认定:即对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分家协议的效力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协议的生效要件方面的内容。所谓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所达成

7、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即为合同,故此处论及的协议的生效要件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四个:首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具体是指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亦即不是在受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再次,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亦即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最后,合同内容需确定或者可能,这是合同

8、能够生效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能够成为现实的基础。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的合同或者协议就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被告于婚后两年与其母亲等家庭成员达成了分家协议,并对田土进行了分割。达成协议的主体为被告及其家庭成员,属于具备缔约能力的民事主体,主体资格符合;当事人之间达成该分家协议后,又对田土进行了相应分割,此后分别进行耕种,可以推定当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是当事人愿意承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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