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绑架型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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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绑架型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研究与分析  对于绑架型抢劫行为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将其放在整个刑法条文体系中来考虑与反思。首先应将绑架型抢劫与绑架罪相区分,其次就是将绑架型抢劫与横向的相关犯罪类型(抢劫性勒索、有因性绑架勒索)相区别,最后对先抢后绑、先绑后抢行为的罪数形态进行分析。  一、绑架型抢劫行为中涉他型绑架与不涉他型绑架的界分  对绑架型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研究与分析  对于绑架型抢劫行为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将其放在整个刑法条文体系中来考虑与反思。首先应将绑架型抢劫与绑架罪相区分,其次就是将

2、绑架型抢劫与横向的相关犯罪类型(抢劫性勒索、有因性绑架勒索)相区别,最后对先抢后绑、先绑后抢行为的罪数形态进行分析。  一、绑架型抢劫行为中涉他型绑架与不涉他型绑架的界分  对绑架型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研究与分析  对于绑架型抢劫行为的认识,笔者认为应将其放在整个刑法条文体系中来考虑与反思。首先应将绑架型抢劫与绑架罪相区分,其次就是将绑架型抢劫与横向的相关犯罪类型(抢劫性勒索、有因性绑架勒索)相区别,最后对先抢后绑、先绑后抢行为的罪数形态进行分析。  一、绑架型抢劫行为中涉他型绑架与不涉他型绑架

3、的界分  所谓涉他型绑架是指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以被害人为人质直接向被害人的亲人或其他关心被害人安危的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而不涉他型绑架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或者是间接通过被害人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我们以两个案例来进行分析比较。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绑架后,向李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李某表示身边没有这么多钱。王某见时间过了几天,李某仍拿不出钱,即胁迫李某向其亲属要钱。李某迫于无奈,即打电话向亲属要钱,并表示是自己做生意急用。后李某亲属将十万元钱汇来,王某收到钱后将李某放回。案例二

4、:被告人赵某拦路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劫,但被害人刘某身上并无值钱的财物。被告人赵某不甘心就此罢手,就挟持被害人刘某到刘家中,胁迫刘的父母交出财物。刘某的父母怕刘某有危险,被迫向被告人赵某交出了一些财物。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都是通过绑架控制被害人方式来达到取财的目的,但是两案中的犯罪行为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案例一的行为人并未直接向被害人的亲属索要财物,被害人的亲属也并不知道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所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犯罪仍发生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后果的影响也局限

5、于一定的范围。而案例二的行为人不仅绑架胁持了被害人本人,而且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来进一步要挟被害人的亲属,将被害人的亲属置于忧虑与恐慌的状态,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人的心灵创伤,也危及其亲人的安全,伤害到了他们的心灵,此时绑架行为产生复合效应,其后果影响具有开放性,影响的对象也具有多样化和不确定性。所以从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一不涉他型绑架与案例二涉他型绑架是两种性质与危害完全不同的犯罪类型,如果不加区分地均认定为绑架罪会造成刑罚的轻重失衡与实质不公。因为绑架罪最低法定刑幅度是

6、5年以上10年以下,而对于犯罪人适用5年的法定刑档要看犯罪人罪前罪后的表现,所以对于一般的绑架行为,实践中通常情况是对其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对于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都以同一罪刑来处罚,未免会造成不同案相同罚的不公正现象。如果统一以绑架罪论罪,行为人会疑惑于我的行为较轻,他的行为较重但却要判处我和他一样的刑罚。由此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犯罪人会不断地上诉、申诉,以至上访,更为危险的是,被害人产生对司法制度的极度不满,引起民众对于司法的怀疑,认为司法本身不公或者存在腐败现象,这对于我国的法

7、治建设无疑是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人们的法律价值观也会因此被扭曲。可见此种不同行为相同判决的情况是不可取的,应该是在不改变法律原貌的基础上,尽力解释法律,使法律能保持自身的合理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二、将绑架型抢劫行为认定为抢劫罪的理性思考  有学者认为如果把绑架型抢劫认定为抢劫罪虽然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人,但是却会造成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扩张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不论是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还是当场等要素,本身都不能囊括绑架型抢劫行为。笔者认为定性为抢劫罪并不会造成对抢劫罪的扩张适用

8、,相反却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应有之义。  争议之一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可以看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行为人行使暴力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程度,并且被害人给予财物是慑于加害人的暴力,暴力行为具有当场性,也就是如果被害人不给予财物的话,其人身权利就会受到现实侵害。我们仍以上述案例一为例进行分析,对于本案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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