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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规〔2011〕3号2011年10月10日 来源:市政府办各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堰城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造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
2、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3、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第七条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安排专人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
4、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造。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
5、theYibintravelneeds.Bus第十条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第二章方案制定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
6、得实施。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第三章改制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第十五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第十六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后,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
7、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
8、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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