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书面放弃索赔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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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  【案情】  原告:安某某。被告:葛某某、淮南市宇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4、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2008年7月24日,葛某某驾驶货车撞到正常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造成安某某受伤和拖拉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安某某无责任。安某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用3027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丁某某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30278元,其余费用丁某某拒不支付。  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丁某某,法定登记车主为淮南市宇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宇顺运输公司),葛某某系丁某某雇佣的驾驶员。2008年12月10日,丁某某以淮南宇顺运输公司(丁某某)名义在被告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凤阳县支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7日。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车主为淮南宇顺运输公司。2009年3月,被告丁某某向财保凤阳县支公司申请赔付医疗费时承诺:本案仅就伤者安某某的医疗费部分按贵公司条款规定进行索赔,放弃其他部分的索赔权利。财保凤阳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下向丁某某支付医疗费赔偿款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目下支付医疗费赔偿款14050元。200

6、9年7月8日,安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丁某某、葛某某、淮南宇顺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6114元,财保凤阳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财保凤阳县支公司辩称,1、公司已经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丁某某向公司提出医疗费理赔申请时,承诺放弃其他部分的索赔权利。2、本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原告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费用。  【审判】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被告财保凤阳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强制保险,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

7、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因此,被保险车辆在强制保险合同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应当依照该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投保人丁某某对财保凤阳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下的承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其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财保凤阳县支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车辆车主

8、是淮南宇顺运输公司,故丁某某未经被保险人淮南市宇顺运输有限公司的授权和同意在商业险项目下对保险公司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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