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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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摘要:法律责任是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法律责任同样是经济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对经济法责任概念的深入探讨,认清目前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主体、原则、形式和诉讼四个角度阐述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实现从20世纪70年代经济法的颁布至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伴随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大,市场经济也呈现出蓬勃生机,经济领域亦成为时代发展的核心,但关于经济法特别是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依然处于停滞阶段,这严重影响了市场的进一步开拓以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进行经济法责任的研究也显得尤为

2、迫切。一、经济法责任概念的引入(一)法律责任的分类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任何部门法都应具备的制度,法律责任的合理性直接关系着法的实施状态。目前,关于法律责任的分类流派众多,如张艳霞[1]就从责任的实现形式对法律责任作下划分,认为法律责任包括惩罚、补偿和强制三种。而从总体来看,法学界关于法律责任还是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2]:第一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即从法律价值标准的角度,认为法律责任总是与法律所不希望发生或明确反对的行为相联系;第二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不利后果。即从利害关系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联系,如果行为人不遵循法律的指引去追求自身利益,那么他的

3、预期利益和现实利益就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甚至要为此付出某种代价。第三种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所谓特殊意义上的义务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相对而言的。一般意义上的义务又称第一性义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合法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义务[3]。综上可知,以上三种观点尽管有些不同,但是它们都认为法律责任基本上是消极责任。基于此,或许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责任作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它也是以消极责任为主的。(二)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从传统部门法的局限性来看,经济法责任是应当独立的。经济违法主要

4、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4]。所以民事责任是个体对个体的侵犯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所追求的是起点公平、形式公平,即民法规定了个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及个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受到平等的法律对待。也就是说民法所保护的是个体利益而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是无能为力的,甚至从某种角度来说民法会因为保护1张艳霞.经济法责任的

5、独立性与利益本位分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3):57-602散歆.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法制与经济,2007,(5):47-49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4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

6、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个体利益而侵犯到社会整体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公平、结果公平。这就能弥补民事法律责任不足以充分保护社会利益的缺陷。二、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现状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经济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却仍未形成框架,大部分是在传统的三大责任基础上进行阐述。针对目前相关研究,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不存在说。即经济法不存在自己独特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只是借用民事

7、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存在说。即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且这种责任是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合化、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而不是它们的简单相加。3)存在且并列说。即经济法存在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不包含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而是和其相并列的第四种责任。4)综合责任说。这是目前经济法学界的通说。它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的采用综合手段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同时采用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即同时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调整手段。因此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也应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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