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中民事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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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经济法中民事责任的实现韩志红天津师范大学  关键词:经济法/民事责任/当事人积极主义/国家干预主义  内容提要:违反经济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是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实现的状况并不理想。为使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使被侵犯的权利获得恢复和补救,国家应当有所作为,积极实行司法程序中的“国家干预主义”,使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法律的实现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法律责任一章。民事责任是其中之一,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但民事责任的实现并不乐观。本文试图分析其

2、中的原因,并对其应有的特殊诉讼程序略作阐述。  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因此民事责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这一特点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说:“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1](第4卷,P76)  经济法是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立法宗旨的法律部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3、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违法经营者和多数合法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证券法》调整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个体,如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上市公司等;另一方当事人则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如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消费者、广大投资者,这一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人,而且数量极为广泛,所以称为社会。  经济法既然是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为什么在经济法中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第一,尽管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平等主

4、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但它是一种形式上平等,实质上并不平等的关系。作为个体的当事人与作为社会群体的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作为社会群体的一方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如相对经营者,消费者客观上就处于弱者地位。而民事责任恰恰是形式上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在经济法中会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因为社会是无数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因此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有密切联系。按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的说法:社会利益是许多私人利益的相加,真实存在的还是个人利益。增进私人利益,就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2](P87)因为社会利益是许多私人利

5、益的相加,因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违法行为,会侵犯许许多多特定个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侵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一定会有个体的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受到损失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适用民事诉讼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经济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得以实现,其意义远远大于民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实现。因为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二者互相包含,互相影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经济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个体权益,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举双得的好事。直接利害关系人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从形式上讲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诉,但其实质和

6、诉讼的结果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现了社会正义,制裁了经济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概括地说,我国现行经济法中民事责任的实现,坚持的是“当事人积极主义”原则。具体办法是:凡是违反经济法,侵害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积极主义”强调,只有当争议发生后,受损失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民事责任的实现才有可能。这与“国家干预主义”有根本的区别。“国家干预主义”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必须主动调查,主动提起公益诉讼,以追究违法者的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国家干预主义”实际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在司法程序上的表现,也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法律保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积极主义”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一般原则,本来无可厚非。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主体

8、间的关系,国家不应当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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