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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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监行政执法制度  篇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现场处罚案件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局财务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  二、

2、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第二条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15日后,案卷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在此限)。立案查处的案件立案须报分管领导审批。自领导批准立案查处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及时把案件材料报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进行初审。  行政案件审委会办公室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案件全部材料和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在3日

3、内进行初步审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退回案件承办单位(人)进行调查补证。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将有关情况或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批。审理决定告知后无疑义的,不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即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听证范围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  要求听证的,3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决定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5日内上报,待上级局批复后执行。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不足1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因案情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经上级局批准的除外)。  第三条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应当在送达《产品质量检查结果告知书》和检验(鉴定)报告的同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并按照立案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四条对

5、涉嫌犯罪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必须移送(执法机构建议移交的案件要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局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建议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五条对属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要求听证范围的案件,要按照有关时限规定严格执行。办理结束后,在7日内及时结案归档。  第六条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在7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整理完善案件相关材料统一交局归档保管。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

6、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本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两人以上参与执法,坚决杜绝一个人办案,到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时,收取的一切费用必须开具局财务统一印制的临时收据,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两日内交局财务,并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案件审理权限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分清职责,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7、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本局各股室队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局各执法股所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案件审理委员会设7至9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本局股室队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法定程序后提交案

8、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案审办公室在3日内做出予提交审理或不予提交审理意见,不予提交审理的案件,应指出具体的改正纠正意见。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原则上坚持每周开一次案审会,特殊案件可特案特审。对给予行政相对人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或属于听证范围内的立案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处罚金额在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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