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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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办法  篇一:贵州省农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办理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和农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为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的一般规定。在分别向政府系统和党委系统报送与承办公文时,按其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在发文时指省农

2、委(省委农工委)、省农委党组,为行使职能需要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在收文时指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承担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制发的公务文书。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委办公室是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3、检查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农业部门的有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抓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行文规则  第七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农业部门或受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当的决定等事项。  (二)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如公布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等。  (四)通知。适用于向下级农业部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安排部署

4、工作,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印发本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任免人员等。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交流重要情况等事项。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事项。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答复。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农业部门、委属单位和农业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请示等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有关工作作出指导性安排部署,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回答上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有关询问或征求意见。  (十)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

5、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适用于向平级机关传达意见、反映情况,向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与下级农业部门联系事务性工作,或答复、批准下级农业部门和委属单位的请示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并依据上级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符合隶属关系、职责范围、行文规则和办文程序。  第九条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依据部门职能可以向上级机关、省直有关部门、下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本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等行文。  除抄送参阅文件,或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6、外,一般不向市(州、地)、县级党委、政府(行署)正式行文。特殊情况,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可以分别向市(州、地)、县级党委或政府(行署)正式行文,文中应注明同意机关。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的平行文、下行文(含抄送),一般不以对方内设机构为受文单位。  第十条委机关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机关各部门中,办公室可以正式对外行文;其他部门可以函的形式向市(州、地)和县级农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委外相关机构、委属有关单位等商洽日常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不得以部门函件回复应由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回复的来函。  第十一条委属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可

7、以自身名义行文,其中重要的文件应抄报省农委。  委属各单位需要向农业部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请示和报告的事项,不得以本单位名义直接报文,应由省农委视情况向上级报文。但承担有上级机关直接安排的工作任务需请示和报告的,可直接向上级报文,同时抄报省农委。  承担有行业指导管理职能的委属事业单位,可以自身名义向上级、下级对口业务单位行文,但不得向市(州、地)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  非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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