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ID:7289777

大小:4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2-10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第1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第2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第3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第4页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23号《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

2、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规范性文件,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气象主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

3、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四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第六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办法”

4、、“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法”或者“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起草气象规范性文件时,可以确定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机构)。  第八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气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

5、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规范性文件应报经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移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制工作机

6、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气象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  第十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由起草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

7、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气象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给出将气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机构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8、(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构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当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通知起草机构。起草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