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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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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中关于对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进行整合集中使用的要求,我们就整合后的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拟定了五个管理办法(见附件),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支撑
2、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3.《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4.《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平台)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5.《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苏北科技富民强县)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
3、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附件1: 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的使用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需求拉动与学科推动、衔
4、接国家目标、实行人才优先的原则,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区域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应用需求,加强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原始创新和前沿性科学问题研究,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基础性科技问题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发展提供创新源。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省基础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并实行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任期管理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管理由省基金委负责。基金委的日常工作由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
5、办)负责,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第四条基金的立项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五条省基金委每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基金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请工作。第六条项目申请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基金指南范围;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
6、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二)第一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为单位在职人员并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三)第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无在研基金项目(指南特别说明的项目除外)。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7、独立法人单位;优先鼓励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学科团队的方式申请;支持已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基金办;省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基金办。第九条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专业领域,以学科组专家为基础,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省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程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条省基金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
8、定年度基金资助项目,并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赠。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一次性或分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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