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分化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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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能分化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出路明确基层司法职责范围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内容法官分流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要求1、维护地方统治的需求2、2、地方社会控制手段的失灵3、大法官4、职业法官5、治安法官1.法官分流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要求治安法官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贯彻司法权在基层的行使,合理解决地方简单纠纷,达到高效便民的目的。意大利和俄罗斯的经验告诉我们,治安法官制度的借鉴并不是全盘吸收,即也在本国建立同样的无薪的、业余的非职业法官。相反,利用治安法官制度的基本理念设计出适用于本国具体

2、国情的基层司法制度实为上策。治安法官可以是有薪的,甚至是职业的,如意大利规定治安法官的任命是从法科毕业生中选任,按照工作量计算报酬,他们的性质可以界定为“准职业法官”(虽没有职业法官的选任资格严格,但同样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经验),这也未为不可。基层法院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有利于公民方便、低成本、高效率地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在设置上不能完全按照高等法院的模式进行,而应当更多考虑到在距离和习惯上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以及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而制定合理的诉讼费用标准。我国目前借鉴西方经验最重要之处在于对现有

3、模式的改造。法院的基本职能是落实或形成规则,还是解决纠纷?规则之治无疑是法治的高远境界,但是目前解决纠纷仍是基层法院最主要的任务。如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的设立自始至终贯穿着实现最有效管理的理念,它是国家权力深入基层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事实证明这种模式是经得起考验的。我国现存的基层法院的问题在于无法处理好法官精英化、职业化与数量、成分繁杂之间的关系,在法官的整体职业水平无法在短期内满足职业化、精英化需求的情况下,将法院法官进行分流以实现法官的分层次无疑是解决办法之一。对于基层法院中为数众多的非法律专业法

4、官,将他们划归为一个统一的司法部门,或者对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以及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进行改造,将其改造成为简易法庭。将其司法职能限定为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诉讼标的较小、案件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纠纷解决为价值追求,在诉讼费用上实行低收费标准。而专业法官仍作为普通法院的法官,将其职能界定为处理案件争议大的、诉讼标的额较高的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并且享有对于简易法庭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审理权。这既能实现高效便民解决纠纷这一法院功能,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职业法官的司法压力,为实现法律职业化、精

5、英化进而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提供了条件。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普通民众与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存在着不可弥合的间隙。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分流使得在处理解决民众纠纷时往往效果明显。非专业法官虽法律知识稍欠,但他们往往是当地居民(据调查,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院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当然这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问题;但同样地,他们也占有着丰富的地方性知识),熟谙当地风土人情,在处理纠纷时即使法律知识缺位往往也能游刃有余,妥善解决纷争。2.职能分化是实现基层司法模式转变的出路随着时代的发展,

6、治安法官逐渐被赋予了现代性的职能,在发展初期,英国治安官明显带有行政甚至军事色彩,它以维持地方治安为基本职责,充当地方行政长官的角色。在法治发展程度不高的封建君主制国家,往往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为一,同时掌握在行政长官的手中。而在将法治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分工与职能的分化已经成为法治的基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

7、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本要求,司法权与行政权仍旧混同的局面显然有悖于这一要求。英国的治安法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褪去其行政色彩,转而成为地方基层的专职司法人员的经验尤值得我们反思与借鉴。人们在谈及对治安法官制度的借鉴时,往往会想到建立中国的

8、治安法官制度,或者只看到了这一非职业法官制度的公众参与司法的模式,而笔者认为着眼于行政职能转变为司法职能的过程更为重要。如果在我国建立一套治安法官制度,因为文化与习俗不同,治安法官制度所需要的士绅传统以及英国传统的骑士荣誉观念在我国并不存在,虽说我国传统社会中也具有士绅这一群体,但他们在基层地方所发挥的作用以及他们的品格令人汗颜。因此,笔者对于那种试图效仿英国治安法官制度而建立我国“太平绅士”制度的做法是并不认同。英国治安法官制度在现代转型的经验揭示:实现法治的现代化,不能仍旧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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