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转变与基层法院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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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盘点与体制完善---以司法鉴定管理职能转变与基层法院应对为视角[论文提要]: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进行了规范,司法技术的工作范围也有了明确的界定,从《决定》所涵精神来看,主要针对公、检、法三家鉴定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调整,这将对司法鉴定体制新格局的形成产生深远,也同时为审判机关司法鉴定任务指明了方向。在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下,基层法院如何全面领会《决定》精神,发挥司法技术的作用、履行好审判职能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在新形势下基层法院如何做好司法技

2、术辅助工作,应对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职能转变,本文提出了一些探讨性观点。下面笔者对此问题阐述一些看法。[关键字]:司法鉴定职能转变应对措施一、实践---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的动因。公正仰仗于完善的司法。随着我国诉讼法制度的规范,司法改革已是紧锣密鼓。司法鉴定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1胡康生,李福成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3页长期以来,司法鉴定的管理模式可以说一直走的是摸索之路,各种鉴定机构在数个行业中先后建立,导致机构设置重复,整个行业处于无序的状态,不仅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也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

3、,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鉴定管理,是解决司法鉴定纷乱局面的根本之举。2孙春英、于呐洋.《司法部抓紧司法鉴定配套制度建设》,载《法制日报》2005年6月8日第1版。(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呈现混乱局面。由于一直未能出台全国性的相关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调整,使司法鉴定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任何一个鉴定机构都可对司法鉴定委托进行受理,造成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产生了相当混乱的局面,公安、检察院、法院都设有自己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工作的中立性与鉴定职能的从属性、依附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普遍设立鉴定机构,导致了鉴定权的分散;鉴定管理权的混乱,直接表现为多次鉴定和重复

4、鉴定的现象。不仅浪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而且也直接到了司法的公正性。9如检察机关对非管辖案件进行受理鉴定,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不分轻重、绕过侦查机关进行自鉴自审,这明显不符合鉴定机构应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也违反了诉讼法中关于诉讼证据采用的明确规定,在本应受到监督的环节里失去了应有的监督。3柴发邦著:《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甚至有些鉴定机构把给回扣当作扩大自己受案范围的利器,在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而案件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同一损伤在多个机构中反复申请鉴定,在申请得到受理后,就形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5、,从而达到选择对自已最有利的结论的成为可能,这就是为什么同一个损伤会产生上十个鉴定结论的原因。原有司法鉴定体制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定自鉴的问题成为诉讼中不可避免的矛盾成因,常常造成司法活动中积案难离的局面。因此,《决定》第七条等规定从根本上理顺了各鉴定机构的关系,扭转了这种纷乱的局面,对司法鉴定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是至关重要的。(二)鉴定结论的采用不规范。目前我国鉴定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组织体系,即分别隶属于公、检、法机关的部门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委员会;有鉴定审批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4王金贵:《提高检察技术工作能力服务检察工作》,人民检

6、察,2005,4(上)。这种相对繁杂多元的机构的设置,使得众多的鉴定机构在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鉴定程序,导致结论常常不一致,前后矛盾。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更会间接导致对司法鉴定的公正度产生怀疑。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鉴定无统一的设立、审批、监督、承担责任等规范性文件。鉴定机关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但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鉴定结论在某些案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伤害方面。而且在《决定》出台以前,诉讼过程中对鉴定结论的采用没有明确规定,使诉讼过程中基于上述原因产生的多个均为有效的鉴定结论应如何采信,审判

7、机关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因此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就采用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进行应对,即非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作的鉴定不予受理和立案,这明显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常诉讼权力,造成受害人手执鉴定却无处申诉的恶果,也直接引发了很多的诉讼纠纷。5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决定》第七条明确把侦查部门所属鉴定机构限制在侦查工作的需要上,同时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那么就意味着与侦查无关、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权都集中到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鉴定机构手中(《决定》第三条),在《决定》第八条还规定了“各鉴定机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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