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工商税务- 税务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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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纳税申报准备业务规则(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申报准备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税种相关规定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税务师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是指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第三人,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其制作相关纳税申报表和完成纳税申报资料准备事宜的行为。

2、第四条 税务师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开展纳税申报准备业务,。第五条 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执业的的基本要求:(一)在签订纳税申报准备服务约定书之前,税务师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定提供纳税申报准备业务的事项范围和期限。(二)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规模和业务复杂情况安排项目负责人。(三)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当做到纳税申报资料准备齐全、数据填列完整、逻辑关系正确、税款计算准确、运用政策符合规定。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

3、》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进行分析。对税务登记、国地税管理、涉及税收政策等方面开展分析,了解纳税人的基本现状,找出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和表现异常的涉税风险

4、。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遵从度进行分析。对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纳税评估记录、税务稽查记录等方面开展分析,了解纳税人当前和历史的纳税遵从情况,找出表现异常的涉税风险。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承接纳税申报准备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

5、(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的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制定计划和具体服务安排。第三章 业务实施第十二条 纳税申报准备业务开展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包括:(一)财务会计报表及

6、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七)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

7、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十四条 具体办理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时,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的审核:(一)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审核;(二)税种登记内容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三)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和邮寄申报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查批准延期、寄出邮戳的时间;(四)税款抵扣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前期多缴抵扣税款、异地〈境外〉已税抵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库存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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