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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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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常见批示用语—其它用文 一、审批公文用语的一般规则 (一)圈阅即表示同意(签发文件除外)。 (二)如果文件上出现审批人姓名,审批人在自己姓名上划圈即代表签字;如果文件只出现审批人所在单位名称或职务统称(如:办公厅、人教司、署领导、司领导等),审批人应当在单位或职务上划圈并在近旁签字。 (三)批示应该注明年月日。 (四)批语对象是上级的,一般称职务;是平级、下级的,一般称同志。 (五)批语对象为多人的,区别以下情况表述: 1.如果是任选的组合,应按惯例排序,可用“并”字按一定标准分类。例:按职务分类如“XX、XX、XX副审计
2、长并XX、XX、XX同志(司长)”;按性质分类如“XX、XX、XX司(以上为署内单位)并XX、XX、XX特派办(以上为派驻单位)”。 2.如果是工作流程组合,可按照流程顺序排列。例:“XX局长并X副审计长”;“X主任并X副审计长、审计长”。 3.如果是多个对象承办事项,须明确主办人。例:“XX负责(或牵头),XX、XX会同(或配合)办理”。 此外,审批公文应使用符合档案规范的书写工具。 二、几种常见情况的批示用语 (一)署领导、办公厅主任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签发人批示“发”、“同意”、“速发”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如不同意
3、发文,可批示“不发”、“缓发”、“修改后重报”等,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2.请他人审阅后再发:签发人批示“请XX阅后发”,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改请他人签发:在发文单“签发”栏之外批示“请XX签发”。 4.请补充、修改后发:签发人批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意见后,先行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只适用于做简单补充修改的情况。如果需要做较多重大修改,则应批示退回办文单位重办。) (二)请署领导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XX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报签发人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报XX签发。” 3.先会签(复核)后签发:“请X
4、X(单位)会签(复核)并报XX签发。”(适用于各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 (三)请办公厅签发文件 1.直接签发:“请办公厅签发。”(如确知主任在署内,也可直接批示“请XX主任签发”、“请XX同志签发”。) 2.请他人审阅后再签发:“请XX(单位或个人)审阅并请办公厅签发。” 3.先会签后签发:“请XX(单位)会签并请办公厅签发。”(适用于会签单位事先已经基本协调一致的情况。办公厅签发文件即已包含自己的会签职能在内,无须在此处另外出现“请办公厅会签”字样。) (四)批示阅读文件 认为需要送他人阅读的文件,通常批示“请
5、XX阅”、“请XX、XX阅”、“请XX阅研”。如必要,可以注明送阅的理由或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要求。(此类阅件通常不须回复意见。) (五)批示办理文件 1.对需要由上级作出批示的办件,可批示拟办意见“拟……,请XX阅示”、“建议……,请XX批示”;上级批复“同意”或其他意见。 2.对一般办件,通常批示“请XX阅处”、“请XX办理”。 3.对需要研究的办件,通常批示“请XX研办”、“请XX提出意见”,也可以在批示中提出自己的意见。 4.对需要司外会商、会签的办件,通常批示“请商XX办理”、“请XX提出意见,并送XX会签”、“请XX
6、办理,可先请XX提出意见”;派出审计局送审的审计业务文书,可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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