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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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益性捐赠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概念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包括的范围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扣除比例  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2、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概念及范围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

3、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10、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

4、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1-9项规定的条件;    11、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

5、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程序  自2008年1月1日起,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程序如下:  1、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2、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六)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材料  自2008年1月1日起,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

7、、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组织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七)捐赠票据开具  自2008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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