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预留岗位安置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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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预留岗位安置残疾人2014-05-2009:11:10  19日召开的省政府残工委会议明确要求,省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建立岗位预留制度。  根据会议部署,从2014年起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实施招录残疾人工作,2016年主要残工委成员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都要招录1名残疾人,2017年所有残工委成员单位都要招录1名残疾人,2018年全省所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招录1名残疾人。省政府残工委前期已向各成员单位下发了提供2015-201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的

2、通知。到目前为止,部分单位已提出招录21名残疾人的计划。会议还明确,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将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对达不到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催缴、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据悉,去年省委组织部已在省残联开展专门招录残疾工作人员试点,向社会招收1名本科学历以上、三级或四级肢体残疾人,共有100多名具备条件的残疾人报名,有50名取得录取资格,经过笔试面试已确定了招

3、录人选。从总的情况看,符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条件的残疾人,主要集中在轻度肢体残疾人、经过康复训练的聋哑人和低视力残疾人,他们和健全人一样能够完成大学乃至更高学历教育,能够胜任各类专业岗位。(唐悦)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

4、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

5、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

6、人就业(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

7、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3(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

8、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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