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6982303
大小:24.77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26
《浅析“杭州飙车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浅析“杭州飙车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处罚□国洪宇(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摘要:杭州飙车案发生后,在各大报纸和网络的炒作下,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一方面折射出国民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杭州飙车案最大的争议就是法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一时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笔者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进行了比较,进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结合案情对以危险地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梳理,重点剖析被告犯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更为妥当。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努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关键词:飙车交通肇事公共安全2009年5月7日,胡斌驾驶小型三菱跑车在杭州闹市区街道超速行驶,将走在人行横道上的浙大学生谭卓撞出"五米高、二十米远",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由于警方对于肇事车辆车速鉴定为"七十码",在网络、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引起广泛而又激烈讨论。引发了一系列当前社会焦点问题的思考。经过多方认证,认定事发当晚车速为84.1千米/小时-101.2米/小时的范围,并对之前公布的被媒体戏称的"欺实马"向社会道歉。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这个判决充满了中国式的司法智慧,但多方势力苦心权衡的结果却不能使任何一方满意。判决一出,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说很失望,被告胡斌的母亲哭诉"太不公平了",公众更是质疑声乃至骂声如潮。案发后两个多月以来,人们除了抨击犯罪过程的恶劣,犯罪嫌疑人对待罪行的傲慢和玩世不恭的态度,以及有关部门罔顾案情真相与物理定律之外,所激烈争论的另一大问题,就是胡斌到底应该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尽管杭州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并公诉胡斌,但依司法解释,法院还是有权力在审判之时对指控罪名进行变更。但据参加庭审的谭卓之父谭跃所言,庭上并未出现"交通肇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之争,让他"有些失望"。想必失望的人不止谭跃一人。我一直想听听,检方为什么摒弃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选择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胡斌,那句"根据已有证据"来确定罪名(即只能确定胡斌涉嫌交通肇事)实在有些苍白无力。根据《刑法》第1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大犯罪要件,在胡斌飙车案里并不难寻见。包括最难判定的犯罪故意--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胡斌撞死谭卓貌似过失,但他对于在闹市飙车所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检方如此取舍,或有深意存焉?再来对照庭审。据报道,检方的起诉书增加了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等细节,这是不是要动用可以加重交通肇事罪之量刑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呢?罪名之争与量刑息息相关。我相信大多数主张判处胡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者,未必与这位富豪公子有不共戴天之仇,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如是立论,一是为维护法律的公义,二是防患胡斌式的凶手再度危害社会:假如胡斌最终被处以较轻的刑罚,无疑刺激了第二个胡斌在闹市飙车的雄心--即便撞死人,不过三五年甚至更少的刑期--谁能保证,你不是下一个谭卓?对于法院的判决,在刑法学界引起广泛的的争论,对胡斌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制体系的现状和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本人认为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妥当。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阶层接触日渐减少乃至淡漠的社会气氛中,人们形成的可能将是缺乏信任、本位冲动等情绪产物。事件背后看似失却客观公正的"民意暴力",实则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更多扮演沉默的大多数,只能在口水板砖中寻找心理慰藉。如果民众总是从某些公共事件中得出结论---司法对于官民同一性质与程度的行为偏向于选择性执法、富豪总能肆无忌惮地在社会各个层面挤占民众权利空间、权力沦落为少数人玩弄公众权益的橡皮图章。那么,民愤就不单单是个人的愤怒而极易演化成一种"社会性愤怒"。其实,我们都知道,在上述事件中所呈现出来的民愤并不仅仅是针对与此,更多的愤怒情绪恐怕还是从类似的其他事件中移植而来,只不过这次集中爆发了。然而,愤怒的归愤怒,司法的归司法。该案件的办案到现在并不是简单的"顺应"民意,而是按照法律办事,而这恰恰体现出法律社会的庄严。不管是富家子弟还是普通老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应该认真地对待民意,民意也应当理性地尊重法律。这其实也是公平的涵义。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杭州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关注,在一定程度上,是因此次事件的最大受害者谭卓有着名牌大学的光环,而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如今,公众更应把此看作是一个立法的契机,以此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否则,每年丧身在车轮下的那些生命,还又有几人能引起民众的关注?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关心的。直接决定社会基本框架和运行规则的,并不是道德层面的公序良俗和文化心理,而是公共司法制度和公权运作方式。这两者直接塑造社会模式,并对民众心理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民众总是从某些公共事件中得出结论---司法对于官民同一性质与程度的行为偏向于选择性执法、富豪总能肆无忌惮地在社会各个层面挤占民众权利空间、权力沦落为少数人玩弄公众权益的橡皮图章,那么,民愤就不单单是个人的愤怒而极易演化成一种"社会性愤怒"。杭州飙车案到此已告一段落,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法官在法律和民意之间的抉择,法官在汹涌的民意面前,顶住了巨大的压力,践行着司法的操守,运用理性的思维,这无疑是司法的进步。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内在统一的,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信仰,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民意固然不可忽视,但是法官不应屈服于民意,法官忠诚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是息息相关的。任何法律制度都无从超越和摆脱所调整的社会背景。法治的实现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它在民意与司法的斗争中逐步实现和完善。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的社会,一个有着几千年儒家文化底蕴的国度,礼法合一这种传统在国人的观念中可谓根深蒂固。历史在可能成为人们创造未来之动力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束缚人们创造的桎梏。[3]在民意面前,司法职业群体需要保持司法群体的理性,服从于法律,忠诚于法律。虽说规则不可能涵盖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给人们一种绝对确定的预期,为了解决纠纷,我们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但是我们不应该赋予法官太多的"裁量权",尤其是在我国这样法治很不健全的过度,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当然,在一个司法没有获得有效独立的制度环境里,民众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任何一个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在这样的司法环境里,正义的获得经常具有偶然性,缺乏制度性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众对司法判决的不满,应当确立让法官彻底独立的制度。法治之途,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王安忆.纪实与虚构-创造世界方法之一种.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2]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页。[3]尼采.历史对于人生的利弊.姚可坤译.商务印书馆.1998.作者简介:谢燕飞,(1989.7).女,陕西榆林人.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对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交通肇事罪本身进行思考。就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当时设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动机是善良的,但考虑肯定是不周到的:1997年刑法采取的是列举犯罪方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加犯罪对象(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立法技术进行立法的。刑法修正案三可能觉得例举犯罪对象的方式太过幼稚和迂腐,取消了犯罪对象的例举,只保留了犯罪方法的例举。由于犯罪方法的例举肯定会有遗漏,由于97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式外,又添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如此一来,似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了。其次,应对两者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就两者相同点来看:一、两罪客体相同,都危害了公共安全;二、主体相同,都为一般主体。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一、在客体方面,交通肇事更侧重于交通运输安全。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三、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直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四、两罪法定刑也不相同,前罪的法定刑起点是3年有期徒刑,而后罪的法定刑起点是1个月拘役;前者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后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五、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形式,其所承载的实体内容是犯罪行为的理论,也被称为一种犯罪理论,该体系在对分则的具体行为构成加以抽象的基础上,包含了刑事惩罚的一般条件。[2]以本案的具体事实细节和法律的明文规定,依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如下:就主观方面来看,肇事者应属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这种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放任其发生。据媒体报道,胡斌曾经多次因为飙车受到违法处罚,且肇事的三菱车被改装过,专家鉴定分析的结果证明三菱车改装就是为了飙车。而此次有在闹市区人流车流相对集中的路段,作为本地人的胡斌不可能不知道此时、此地、此环境下飙车可能危害到行人和他人财产的安全,他的意识里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另外,案发后胡斌打电话报警,然后在车里等侯,对躺在地上的谭卓不闻不问,这种傲慢和玩世不恭的态度充分证名肇事者对危害结果听之任之,放任其发生。胡斌的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即"明知道可能发生+放任其发生"。一是在认识特征方面,胡斌存在间接故意,应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闹市飙车,不可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这是由生活常识、常理可推的判断。据此,可以判断肇事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已经超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就客观方面来看,胡斌的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谭卓的生命健康权,同时当时路上的行人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私财产造成巨大安全威胁。由此可以得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不仅指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运输安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其行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性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此次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争议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当前我国在交通问题上司法体制的不健全。由于法的稳定性及社会境况的复杂变化,使法在相对的环境下落后于客观实际,造成法的滞后性和僵化。就本案而言,目前我国对于"飙车"行为的认定还是一片空白,还没有对"飙车"地点、速度、时间等关键、重要因素的权威解释。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肇事者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往往进行简单的行政处罚了事。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类似于"飙车"等一系列的交通违法行为。像我国这样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口密集程度大,极易引发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对于此类"飙车"行为的放任,正是近年来各类特大交通事故屡禁不止的根源。因此,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司法体系、加大交通执法力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我们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并进行必要的法律移植。2008年5月5日,6名中国人在瑞士A1高速公路飞车被警察拦截。一年后,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判定6人犯有严重过失罪,开出5400至95000瑞郎的罚单。据悉,这几名中国人当时的车速达到时速229公里,法官认为如此高的车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速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同时拒绝接受这些飙车手声称自己不知道瑞士高速公路限速每小时120公里的辩护理由,确定他们是故意超速行为。这一案件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国外在处理交通肇事问题上的坚决态度。巨额的财产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强制人们恪守交通法规,起到"防患于未然"的良好效果。这就使我们不再对西方拥有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公民较高的自律意识感到奇怪。但也有部分人认为,过于强调立法和执法作用会导致交通法规过紧过严,从而挫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违背。恰恰相反,健全的交通管理司法体系、严格的执法力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之所以对类似对于"飙车"等交通肇事行为予以重罚,目的是在于建立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形成全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素质。从而减少及避免交通违法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生动体现。另外,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为我国安定有序的政治局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切实履行了服务大局这一重要使命。胡斌飙车案发生至今,所折射出来的阴暗一面远远遮蔽了光明一面,譬如"70码"这种极具特色的沉重而悲怆的谎言。打个比方,此案仿佛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魔盒,灾难和病毒已经弥散开来,盒子底层的名曰"希望"的事物却未被放出来。这说明什么,我们社会的法制环境还不够清澈,我们社会核心价值观还有待于完善。当前,很多醉酒驾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数不胜数,当事人大多认为,这些行为"可以摆平",掂量自己的"实力",感觉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逃脱,这才敢做。正是这"势力",驾车者闯红灯,有人开"绿灯"。醉酒者出车祸,有人给"开脱"。如此种种,只要有祸,肯定能躲。这种意识上的毒瘤一旦发作起来:法律意识抛之脑后,道德约束烟消云散,价值尺度荡然无存。近观西洋诸国,无不经历了一个严格的法制阶段,唯有如此才能在国民的心目中建立"法律的信仰",才能形成一个"规则主导的社会"。在现代的刑事司法中,基于对人的基本尊重和刑事司法中权利和权力易生龌龊之现实,最为紧要的就是不能使由个体人所行使的公权力沦为对人本体压迫、对人基本权利侵夺的工具。[3]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第521页.[2](德)罗克新.德国刑法学总论.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第118页.[3]卞建林.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第9页.作者简介:国洪宇(1988.1-),汉族,山东胶州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专业.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