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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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国土资源业务培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今天我们学习《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实务,具体内容如下:一、收回土地的法定事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2、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六种情形:(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使用划拨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二、收回国有土地的

3、审批权限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新的建设项目单位向原批准用地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用地申请,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由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原批准划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

4、府决定。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法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执法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应当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或请示、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拟订收回方案或请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调整用地的文件或规划部门规划调整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迁

5、移、解散、撤销的相关文件及法院的破产裁决书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或请示。听证。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上述收回土地法定事由中除第三种情况按合同规定使用权自然灭失外,其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然涉及对用地单位权利的剥夺,事关行政相对人利益,应当比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设立必要的听证程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听证。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或者请示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

6、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或者批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由政府直接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

7、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注销登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拟收回土地如果存在抵押的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

8、利受限制的情形,应当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直至消除上述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补偿。对因公共利益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因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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