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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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 法律问题gtxhbgs@163.com蔡卫华第一部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介绍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第三部分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收回第四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与其上房屋的拆迁内容提要第一部分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介绍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基本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根本法律——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

2、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民法通则1986年《民法通则》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部分对土地加以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基本法律——物权法全面肯定了《土地管理法》,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下来。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

3、—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修正1998年8月29日修订2004年8月28日修正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专项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出让、转让、抵押等进行了规定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配套法规建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土部制定20余部土地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各地先后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划、市场建设、执法监察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近1

4、50部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以《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项法律为核心,以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我国有关土地的立法情况重要文件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97年11号文件)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发[2004]28号,简称28号文件)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

5、006]31号,简称31号文件)2008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二、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权利制度(二)土地权力制度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权利制度土地权力制度土地物权体系权利救济制度土地登记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征收征用制度土地利用制度执法监察制度一级市场管理二级市场管理土地税收制度土地价格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规划计划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动态平衡制度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土地担保物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

6、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第二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一、处罚收回二、闲置收回三、期满收回四、提前收回五、其他收回六、临时用地收回一、处罚收回一、处罚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7、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处罚收回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一、处罚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第2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8、二、闲置收回二、闲置收回1、相关规定2、闲置收回的性质3、闲置收回的程序4、闲置收回的情况1、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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