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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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颁布时间:2005-7-9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有明二○○五年七月九日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建设、经济适用、定向供给的原则。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

3、同前款所列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优惠政策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

4、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5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用作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价格、建设部门确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所需费用,由市建设部门

5、拟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须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预核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上浮幅度。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预核的基准价格

6、和最高上浮幅度,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小套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不超过90平方米。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结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登记状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不同户型的建设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

7、建设水平。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应当与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

8、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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