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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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党政

2、机关、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本级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

3、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 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并对各县(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局或城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规划(城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

4、条 各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划(城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储备。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要会同城建管理、城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的指导和宏观调控,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和用地计划。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城建、房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市上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指导性计

5、划及项目储备情况,确定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由需求单位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联合下达;各县区所需指标亦报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不得直接下达给开发企业。用于公开面向社会招标的计划指标由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控制使用。  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

6、管理。  中省驻汉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县为辖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市中心区由市级相关部门直接管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搞其它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原则上由

7、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购房贷款执行基本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要严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区进行小规模开发。汉中市中心城区5万平方米、各县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

8、计方案,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批。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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