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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4-26【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1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依照政府签订之国际红十字公约,并基于国际红十字会议所决议各项原则之请神,以发展博爱服务事业为宗旨。 第2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为法人。 第3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以白地红十字为标帜,除国际红十字公约有规定者外,其他公私机关及社团概不得使用,并禁止作为商业上之制造标及商标。 第4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辅佐政府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战时伤病之救护及战俘平民之救济。
2、 二关于国内外灾变之救护与赈济。 三关于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及减免灾难之服务。 四合于第一条规定之其他事项。 第5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6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内政部为主管机关,并依其目的事业受有关部会之指导。 第7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
3、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由总会理事会聘请之。 第8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于全国其他各地举行,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务。 第9条 中华民国
4、红十字会总会设会长一人,综理会务,并对外代表总会,副会长一人至三人,襄助会长处理会务,会长副会长,均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会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一人代理,必要时得由副会长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0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理事会,负责审议红十字会所办理之重要事项,置理事三十一人,其中七人为当然理事,由政府指派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有关各机关主管人员担任,十六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八人由当然理事及选举产生之理事就全国社团负责人中推选,除当然理事人选由政府通知变更外,其他理事任期均四年,每届改选二分之一,连选得连任。 第11
5、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由理事互推常务理事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第12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设监事会,负责审核红十字会收支帐目,及稽查会务进行,置监事九人,其中三人为当然监事,由政府指派财政、主计、审计等机关主管人员担任,六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由监事互推常务监事三人,组织常务监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当然监事之人选,由政府通知变更之,选举产生之监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13条 理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举行临时会,开会时会长副会长均为当然出席人,并以会长为主席,会
6、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每年开会一次,常务监事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均得举行临时会,开会时由常务监事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14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依其事业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15条 中华民国各省(市)得设分会,县(市)得设支会,分别隶属总会或分会,省分会受内政部监督,直辖市分会及县(市)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
7、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支会受当地政府之监督,并依其目的事业受各该主管机关之指导。 第16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至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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