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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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成都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科计[2006]35号)、《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06]14号)、《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成科计[200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项目监理是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的行为。第四条从事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工作,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订立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等文件,遵循守法

2、、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是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六条监理单位是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活动的实施主体,经市科技局根据相关条件遴选确定。监理人员由监理单位具体组织。第七条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理费用按照《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管理费暂行管理办法》(成科财[200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及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书是

3、实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三)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四章监理单位及人员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专业化的监理队伍,监理专职人员应在八人以上,兼职人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管理、财务、经济、法律等方面;(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具备与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通讯和交通工具,具有一定的科技信息资源、市场信息

4、渠道;(四)具有投资管理经验,具备为项目承担单位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五)具有一定规模的包括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领域的监理咨询专家资源。第十二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市的相关科技政策及办事流程;(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三)掌握财会、技术、科技项目管理、投资分析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四)具有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第五章监理方式及程序第十三条项目监理分为书面审查监理和现场考察监理两种方式。一般项目的监理以书面审查监理为主,并结合随机抽查进行现场考察监理;重点项目的监理原则上均应

5、进行现场考察监理。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相关专业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理。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在确定监理项目和监理单位后,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以下称“推荐单位”)。第十五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书后,根据合同书要求和监理项目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监理工作计划。市科技局对监理计划内容进行审定后,向监理单位拨付项目监理经费。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接受监理,报送相关材料,并在《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中填写审查意见。

6、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结束后,出具监理结论,并向市科技局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意见表》和《监理信息统计分析报告》,重点项目需同时按所属专项类别,在综合分析专项包括的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后,分别形成专项监理报告。第十八条项目监理结论分为建议继续执行、建议调整执行或建议终止执行三种类型。凡按计划履行合同,项目进展顺利的,可出具“建议继续执行”的监理意见;凡不能继续按原计划履行合同,需要调整合同目标且调整后可能实现的,经相关专家组认可后可出具“建议调整执行”的监理意见;凡已无法履行合同或在项目实施中有严重的违约、

7、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出具“建议终止执行”的监理意见。第六章职责第十九条市科技局的职责:(一)指导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开展,及时与监理单位沟通,明确项目监理的内容、范围、要求等;(二)监督监理单位监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和质量;(三)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开展,自觉维护监理单位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四)负责监理事项的协调工作;(五)自觉维护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与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六)按委托合同书的约定向监理单位支付项目监理经费。第二十条推荐单位的职责:(一)积极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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