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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51304票据法制度设置缺陷及其完善[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票据法》制度设置缺陷及其完善唐启光作者简介:唐启光,男,1956年生,安徽蚌埠市人,汉族,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41)摘要:本文试就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票据的部分付款、专章设立“法律责任”等制度的设置存在的缺陷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关键词:票据法制度缺陷立法完善《票据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票据法》也存在着某些制度设置不够合立理的缺陷。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此略作探析,并提出
2、修改意见。一、关于票据的转让方式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7我国票据法没有在总则部分对票据转让方式作出规定。但在汇票一章中明确规定持票人在转让或授予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并
3、交付票据。并在后面本票、支票的章节中同时规定,有关本票、支票的背书,适用汇票背书的规定。因此,持票人除因通过继承、破产程序等客观上无法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以外,背书并交付票据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唯一的票据转让方式。但根据国外票据的立法实践和国际惯例,票据的转让方式应区分记名票据还是无记名票据(空白票据)。对记名票据,因其记载有明确的收款人,故应以背书交付为其主要转让方式;对无记名票据,因其未记载明确的收款人,则允许以单纯交付为其转让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故其转让应以背书方式为之;但支票可以不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则应当允许持票人以单纯交付为其主要转让方式。否则与多
4、数国家票据立法及国际惯例相背离。从技术的角度上看,强行规定无记名票据也须通过背书方式为之,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无记名票据无论经过多少次单纯交付转让,只要最后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将其名称补记完整,他即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票据债务人无需、也无法查明其间的环节。因此,我国票据法应借鉴国外立法和遵循国际惯例,明确规定无记名支票可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二、关于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5、”。本条规定有关票据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这与国际上通行规则是一致的;但关于票据越权代理的后果,票据法规定越代理行为人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责任。这与国外票据立法的规定则大相径庭。国外票据立法几乎—致规定:票据的越权代理同样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即由越权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如其付款后,即与其所声称被代理人具有同样权利”参见《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日本票据法》第114条;《台湾票据法》第10条。。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越权代理的规定与国外票据立法的规定相比,哪一种更为科学呢?显然是后者。因为后者的规定不但便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促进票据的流通,而且对越权代
6、理人也并无不利:越权代理人承担了票据责任后“即与其所声称被代理人具有同样权利”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7,即取得了向其前手的追索权。即便追索权行使无结果,对应由被代理人
7、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其还可以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代理人追偿。相反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越权代理人仅就其越权部分承担票据责任,这不但会给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带来不便,阻碍票据流通。同时还会给实际运作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因为首先,持票人请求越权代理人承担越权部分票据责任时,要举证证明行为人越权的性质、越权范围等是十分困难的;其次,由于票据越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和越权代理人各自承担同一票据的部分责任,持票人如同时向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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