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农民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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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法》与农民权益的保护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面世给所有公民带来了新的激励,其保护合法财产权利、促进财产流通的效益理念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推动力,作为当今中国社会一个庞大群体的农民也将受益于这一部民事墓本法律。《物权法》在一些,要制度上对于农业的进步、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利益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从而体现出浓厚的中国特色。这些进步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  《物权法》对农民

2、权益保护的四组制度创新  严格时产征收和征用的限制与补偿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对产权利。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和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有一定规定。与之相比,物权法》第条的规定,在防止财产遭到公权力俊害上向前进了一步。  首先,物权法》将征收补偿机制扩大到了征用上。使用权的转移必然影响到被征用人对于物的利用,无论被征用物是否毁损,只要有征用行为,就应当给予被征用人合适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

3、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抢险救灾中的征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针对农民进行的,因此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民是一个有

4、力的保障。  其次,《物权法》对征收征用的条件有了严格的限制。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才能进行,这在以前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为了商业开发而随意征收征用农民土地情况的发生。在征用的情况下,强调必须是处于紧急情况,防止对财产权的随意俊害。  再次,《物权法》对于征收的补偿标准有了新的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强调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在征收个人房屋时,强调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另外,针对现实中农民的补偿费用经常不能到位的情况,物权法》第条第款规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娜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尽管这一款的规定较为简单,但是为规制这些行为的配套制度的建立获取了法律依据。  最后,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民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形式。物权法》建立征收征用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制度物权法第条,对农民来说无疑是其财产权利的又一个有力保障。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巩固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总的来说,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

6、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此次颁布的《物权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之

7、处并不太多,主要仍然是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规定。但是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明确规定它是一种用益物权,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赋予了承包人对土地独立而稳定的支配权利,巩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原有承包经营制度中的某些弊端渐渐浮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易为发包人所侵害。从安徽凤阳小岗村签订生死书分地种粮,到中共中央通过文件推行农村的联产承包贵任制,甚至年月日颁布了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物权

8、还是债权,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论。尽管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隐隐看出一点物权的痕迹,但是现实生活中发包人随意撕毁承包合同、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很多,这完全不符合物权的独占支配效力。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入用益物权的行列,为以前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物权的效力意味若发包人不得再随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随意变更权利的内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权利的行使,否则,承包人不仅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还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权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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