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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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许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

2、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政发〔2004〕53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桂政发〔2015〕30号)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和准入标准等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评议。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项目核准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准决定

3、,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项目核准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五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2-1.【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

5、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2-2.【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3.【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八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

6、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2.【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第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

7、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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