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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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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如何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运行近年,笔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相关审计中发现,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部分政策执行缺少刚性约束,监管乏力,有些甚至与教育部门“断开链接”形成监督盲区。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加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范运行。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现状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定的国民教育,这一属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不仅应当是一种公平的教育,而且是一种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其公平性的教育。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在追求教育质的公平上都依法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条件和享有平等的义务教育过程,是公平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赋予儿童、少年的基本权利,
2、也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进教育现代化,做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完善现代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中国教育产业正处于消费升级大趋势下,民办教育渗透率在逐步提升,中国民办学校数量及在校生规模在逐年增长。为大力发展和扶持民办教育,部分政府允许公办教师可以保留编制进入民办学校,民办教育迎来了春天。一是法律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社会地位。《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强调“社会力量办学作为公办学校有益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上确立了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二是民办学校
3、填补了另类办学的需求。民办学校的兴起为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及一些因工作原因无暇顾及子女的学生和公办学校因就近入学解决不了适龄学生的具体情况分担了困难,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政府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三是有高收费政策的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收学历教育的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公示”,收费实行自主市场调节,为民办教育学校在收费上提供了更大的弹性。资料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同比增长5.1%。仅以恩
4、施州为例,截止2017年全州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194所,在校学生62.4万人,其中民办学校19所,在校学生3.51万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617所,在校学生38.74万人,民办学校11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的1.78%,在校学生2.31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5.96%。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茁壮成长为义务教育发展带来新机遇和新挑战。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民办教育是集社会资金办学的特殊教育形式,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民办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资源和经费的不足,同时也激活了教育体制,满足了部分家长对选择性教育的需求,但在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质量监管等方面
5、还有一定差距。(一)办学目的存在营利性公益性是义务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和目标责任,是国家为了实现和保证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致,而赋予的一项非常重要责任。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实际纯粹把教育作为公益事业来办的民办学校还是少数的,以营利为目
6、的而办学的企业和集团不在少数,有部分学校不断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如将正常上课期间的学校特色素质教育课定为兴趣班加收学费,甚至还在地下停车场开设洗车场,规划绕弯子行车路线收取地下停车场车费,造成交通拥堵。如果只为了营利而办学,将与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相悖。(二)监管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实施国家制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只有依靠法规政策的完善才能得以解决。《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
7、理回报,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有合理的投资回报才能调动办学的积极性,但法规上对如何营利,回报率多少等并未具体规定,致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资金管理不够明朗。(三)自主收费政策泛滥的自由主义《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此规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按“自主定价、市场定价、事先告知”的要求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度,但不属于强制备案。以我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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