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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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7-2311:36:00]    作者:黄利斌    编辑:凌月仙仙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2、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                                                               (一)、依法收集证据  

3、                                                             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

4、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6、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提取原件的,对复印件要注明来源时间。(二)、全面收集证据我们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

5、和罪重、罪轻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1、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长期以来,由于受陈旧的执法观念影响,在少数干警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完善,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收集及证据矛盾的合理排除。还有的侦查人员不愿意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这是一种不好的倾向。倾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一方面可以辨别真伪,查清事实真相,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视野,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方面准备或者已经进行了反侦查活动,有利于我们获取其他证据,更进一步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往往此阶段犯

6、罪嫌疑人的辩解也会成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意见。2、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证明力强,所证实的事实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而间接证据证明力弱,往往需要几个间接证据才能证明一个案件事实。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首要的是收集直接证据。但由于案件错综复杂,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恃地位高,反侦查能力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负隅顽抗,拒不认罪,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通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7、使间接证据体系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据以推出唯一的结论,达到以证定罪的目的。(三)、固定证据,文明办案,防止翻供目前,自侦工作中翻供翻证的现象增多。侦查阶段,犯罪分子一般是在强大攻势的情况下才交待犯罪事实,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冷静下来便开始翻供,因为他们意识到交待了犯罪事实,就意味着党籍、职位、政治权利的丧失,沦为阶下囚,而在此阶段他们翻供的理由往往是取证程序不合法,如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未记、错记笔录或自己未看笔录等。因此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强化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是侦查人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素质要求。文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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