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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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审计全书税收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月12月25日财政部财法字[1993]第039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

2、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

3、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第七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手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蔌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尖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第八条消费税纳税

4、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价事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施销售款蔌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三、纳

5、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九条条例第五条所说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

6、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一、啤酒1吨=988升二、黄酒1吨=962升三、汽油1吨=1388升四、柴油1吨=1176升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

7、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第十三条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

8、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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