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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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照表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

2、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

3、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

4、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第七条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

5、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第八条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6、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

7、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十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一)黄酒1吨=962升  (二)啤酒1吨=988升 (三)汽油1吨=1388升  (四)柴油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吨=1246升 (六)石脑油1吨=1385升  (七)溶剂油1吨=1282升  (八)润滑油1吨=1126升  (九)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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