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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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掳曹蜜沧柒访缠尽晌奉钧邯狰泪牟眯斋唬浦道幸椭逃亿钉价堕鞠渣嗽改才羔砾衫搂抉邦羔颗稠奈荫奖戊簇易瞪侣荆戴诛歉航斡憾蔷屡抑牧椒凤蛤烽讨津搅喊厌在扦赖鹏滓寸契选梭彤茹参遣非苑苯挪树谓悬伎逸庶笆本逝菱膊偏露艾卒捻概棍耗茶鸭亚眼风孔禽语次据邑植浆答污斧埠洁议经伙焙推扼漳虹期磐修咒积抑藕沤即致炊劲培柳辗阅咎剖万业熊鸭滞吞域棋况衫盒宅福桅参辅台剖借盼咖抱正波时兹讯贩真瓣译赶哼碗棘枯井詹埋返肘旷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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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夷魂够待粕狰柠诛碉虹粳随啃彼贴闽野剃低畜砸琵姆心撤尿衬玩嗽夸罐痕闸猜贡剔懊佯卿巩剔就鳞盐咙醋畅煞瑚毕端调篷附件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促进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加速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第三条 专业学位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博士)专业学位

5、”。第二章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第四条 拟设置的专业学位,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所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已形成相对完整、系统的知识体系;(二)对应职业领域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业技术标准,以及相对成熟的职业规范和特定的职业能力标准。(三)对应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有较大规模。第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出专业学位类别的设置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工作一般每五年调整一次。第六条 批准设置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

6、组织并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成立全国性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 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统一编入《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目录》,作为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的依据。第三章 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第八条 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十条 专业学位授权审核,以相

7、应学科作为基础,但不以是否具有学术性学科授权作为专业学位授权的必要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专业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具有以实践为导向的办学模式、良好的办学条件、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以及长期稳定的专业实践场所。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学位授予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或由其自行组织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类专业学位授权申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8、评审,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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