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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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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形式论文:新形势下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摘要]本文从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几方面案例,阐述当今新形势下企业用工减低劳动成本,规避法律风险的方法策略,得出:企业贯彻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必须吃透劳动法律精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挖掘法律合理利用空间,重在“灵活”运用上下深功夫,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现有人力资源,做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关键词]用工形式劳动关系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三年有余,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2、、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特别是80-90后知识一代劳动者对自我价值更多关注,加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用工单位被迫采取反举证,即“谁主张,被诉人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加强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管理,杜绝碰撞法律红线给企业带来经济和社会声誉损失。基于以上的新形势下,由劳动法专家主讲的各种培训班此起彼伏,劳动法专业书籍不乏公诸于世,但作为企业常遇到劳动关系实际问题,如:(1)面对流动性较大岗位如何使用才能在不增加成本情况下有效执行劳动法?(2)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员工和劳务关系员工如何管理才能规避风险?(3)
3、根据行业和企业情况,如何动态管理员工不同工作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化解用工风险?这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问题。时下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关注用工如何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最核心的是要解决以上三点,笔者认为企业要想贯彻执行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必须吃透劳动法律精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挖掘法律合理利用空间,重在“灵活”运用上下深功夫,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化现有人力资源,做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双赢,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谓劳动法律精髓,就是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多
4、种用工形式规范劳动关系,理顺各种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工单位的权益。通俗一点,在保障双方知情权的前提下,依法办事,本着平等、协商、沟通原则对话,化解双方冲突和矛盾。在《劳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劳动法律精髓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合同签订对象范围、时间、试用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与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和标准;(2)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和公示流程;(3)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4)劳务派遣的条件、《协议》内容和要求、用工单位的义务等;(5)非全日用工概念、计酬标准
5、和方式;(6)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7)专项培训服务期管理。那么如何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合理利用空间?1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采取合法灵活的用工形式,减低成本,实际操作中要注意控制关键点,以避免风险发生企业业务单位处于阶段性、季节性的,劳动者可以实行动态管理。如非全日制的小时工(钟点工):炊事员、清洁工、送奶工、护理工、不住家保姆等;快速消费品行业节假日促销员、地产业的房交会促销员、礼仪小姐。笔者了解到一些利润相对较薄的百货零售业,采取分层分类的灵活用工方式。收银员、采购主管
6、、店长等关键管理性岗位实行全日制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炊事员、清洁工、促销员等实行全日制固定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的小时工劳动合同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有五大灵活性:“平均每日劳动不超过4小时、不约定试用期、合同可以口头约定,终止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包含企业与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最大限度降低用人成本。又如加工型制造业需要大量技能不高的青壮年搬运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流动大问题,降低企业用工成本。2在减低成本和规避用工风险两点不能兼容情况下
7、,风险大就应该倾向于抗风险对策的应用2.1劳动合同种类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关系确定有些企业更多地考虑规避用工风险,如建筑施工企业随项目组建、运行、解散,人员管理实行动态劳动关系管理,因此许多企业采取《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形式,合同期限以本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但实际操作后发现不利于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对企业弊多于利。后来,取消了这种合同形式,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合同期限。详见下表:试用期的期限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一
8、般3个月至一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没采用。因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试用期1个月无法考察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劳动合同2年,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采用比较多,主要用于社会人员中的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应届大中专毕业学生不适合初签2年固定合同,主要原因在于试用期太短,无法真正考察他们水平是否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特别是在项目启动阶段。放宽在半年之内比较适宜,项目核心管理人员对项目成败以及公司未来中坚力量培养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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