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犯罪案件论文:论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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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犯罪案件论文:论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摘要: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本文介绍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该罪的主要特点和犯罪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对于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侦查措施的建议,以求教于同行。关键词: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特点侦查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中新增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根据法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于发票的管理制度,明知是

2、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涉及发票的犯罪中规定持有型犯罪,有效弥补了现行刑事法律在规制发票犯罪时存在的立法“盲点”,有助于加大对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范围和力度,体现了对发票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倾向,适应目前发票犯罪形势严峻、屡禁不止的现实情况。(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假发票犯罪往往涉及单位较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中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

3、有的行为,滋长了假发票的泛滥,扰乱了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正常秩序,还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败坏了社会风气,社会影响恶劣。特别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持有伪造的发票,不仅包括伪造的普通发票,而且还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即各种类型的伪造发票都包含在内。3、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所持有的伪造的发票必须以明知为前提,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是受欺骗、蒙蔽,误以为是真发票而持有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行为人本人的辩解或供述

4、,应当依据案件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全面分析,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判断。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这里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这种“持有”是广义上的,不仅行为人随身携带的伪造的发票可以认定为持有,而且在其家中或者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存放在亲戚朋友处或者其他隐秘地方,或者行为人邮寄的伪造的发票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本罪为结果犯,持有伪造的发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量较大”,目前法律尚未对其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应在总结司法办

5、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在适用本罪名时还应注意,在认定本罪之前,应当首先尽力查清嫌疑人所持有的伪造发票的真正来源,如果有伪造、出售伪造等其他行为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等行为进行认定。只有当相关证据确实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即无法以其他犯罪“行为”认定时,才以“持有”这一状态进行认定,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嫌疑人,这样才不至于放纵犯罪分子。二、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案件的特点(一)假发票制作水平高,数量大、种类多。不法分子利用电脑、扫描仪、晒版机、印刷机专业设备及专业绘图软件伪造发票,仿真度极高,真伪难辨,有些克隆

6、真票号码印制的假票,不仅消费者肉眼难辨,就是在网上查询比对中也不易甄别。并且,假发票数量大,涵盖面广。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或取得发票案件44362起,捣毁发票犯罪窝点3291个,打掉作案团伙1593个,缴获假发票6.6亿余份。在假发票窝点中,假发票种类应有尽有,涵盖各行各业,建筑安装、加工制造、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各类发票五花八门,国税部门的、地税部门的,手写的、定额的,天南地北、全国各地,一应俱全。(二)团伙作业,家族化、地域化明显,职业化突出。从各地侦办的发票犯罪案件来看,多数为集团性质,团伙

7、作案突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在发票犯罪的不同环节相互协作,共同完成。一些不法分子以家族、朋友、地缘关系为纽带,家族式、地域化明显,抱团性紧。犯罪分子常年盘踞在各大中城市,形成了组织严密的假发票的职业犯罪网络,不断向周边地区蔓延,犯罪主体职业化。(三)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作案手段隐蔽狡猾。多次的联合“打假”,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升级,更加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制假分子精心选择制假窝点,或为闲弃民房,或在城乡接合部,对发票印制过程中的噪声处理,电路设计、逃跑线路等计划周密。而在批发和销售环节,交易中犯罪分子谨慎地实行“零接触

8、”:分工明确,各环节之间单线联系,联系人互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等情况;交易全程电话联系、手机不登记机主身份资料;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传真机,以传真接收开票信息,以特快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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