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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3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陕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资源、场地、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
2、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完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8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
3、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社会科学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团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校科学技术处。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
4、技成果转化的申请;负责制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负责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权益;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让、专利许可使用等经济合同(协议);成果转化办公室可聘用人员从事相关成果转化工作;同时在学校的支持下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进行管理分配。第七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的运作经营单位,以企业法人资格代表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孵化、
5、风险投资、转化基地等市场化专业服务。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协助督促实施,并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8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备案审批手续。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1.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2.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3.协议文本(合同)及申报表报经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中心)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
6、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4.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处理并拟定异议处置方案。5.《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审批办法:科技成果转化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经审批后的科技成果转化,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签署合同(特别要求的除外)。其中投资入股转化的,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签订合资合同。第十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
7、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章收益与分配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第十二条8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学院(中心)的利益。第十三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等转化。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
8、配:成果完成人奖酬金占80%,学校占10%(计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所在学院(中心)奖酬金占10%。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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