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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体系的意义与价值》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构建行政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体系的意义与价值一、行政权与行政救济概念是思维的起点。一个事物的概念规定着事物的内涵与外延,表明着科学研究的纵深程度与范围。因此科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是探寻事物的概念。在讨论行政救济体系的建立健全前,必须对“行政”、“行政权”予以认识上的界定,以方便论述,同时本文核心在于论述行政救济制度,对何谓“行政救济”学术界所述不一,则需较深入地进行探讨。(一)行政与行政权“行政”一词在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很多学科中都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各学科出于自身体系所需,对行政的界定并不一致。例如行政管理学中对“行政”的定义是“行政是
2、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行政法学界多依马克思的观点给“行政”下定义,认为“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二者相比,前者的范围明显宽于后者。同时“行政”一词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所指更为宽泛,每个组织体的管理、决策、调控活动都可称作“行政”,为此法学界提出了“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去进一步明确此概念。甚为科学,综上,笔者认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行政权简言之就是指行政主体因依法行政而享有的权力。“行政权萌
3、芽于原始社会的管理权,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其体系相当庞大,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活跃、最富有渗透性的权力,”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等无一不会受到行政权力的支配。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管理事务的多元化、科技化、专业化,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还拥有“准立法权”(quasi-lawmakingpower)和“准司法权”(quasi-judicialpower),“以至于在现代国家,行政机
4、关实际上成了国家的主宰者”,所以有人戏说:行政权得了肥大症。而规范各项行政权运行的法律法规则内容繁多、体系庞杂、效力不一。此外,尽管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只能是权利主体,但因为几千年封建治国思维的影响,我国的行政权表现出了强烈的“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的特征,权力异化并且形成腐败的主要诱因。所以行政失职、行政越权等各种行政违法现象层出不穷,行政权被一些行政主体和行政人不时地滥用和玷污,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侵害成为必然。有权利受损就应有相应的救济,但目前我国的恢复行政相对人的受损权益的行政救济机制则有诸多问题存
5、在,本文即拟对此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一些拙见,以就教于大方。(二)行政救济对何谓行政救济,整个救济体系由哪些具体的制度、环节构成,近十年来学术界的说法几无差别。1997年出版的相关书籍中说“对行政救济在理论和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含义”。;近一两年的专著、论文中依然认为“关于行政救济的概念,历来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目前,“行政救济”依然是一个学理概念,学术界亦并没有形成相对一致的观点,有的认为“行政救济主要是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权益侵害或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失的例外情形),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防止
6、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认为“行政救济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有的认为行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行政救济是指国家法律确定的、对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以及因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在我国,广义的行政救济包括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揭发、检举和控告制度等。狭义的行政救济则指从法律救济的本质特征角度予以确认的行政救济,包括
7、了典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还包括了出现较晚的行政补偿”。笔者认为,揭示行政救济的概念,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此处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职权行政主体,即有些概念中所说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作为而不合法,或作为且合法,总之已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了影响,均有可能启动行政救济程序。2、救济程序以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为主,以行政主体主动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由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而对行政补偿,
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就因自身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一并予以处理,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是不完善的。同时此特征也表明,行政救济如果只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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