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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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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四章运行与经营(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条款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和依据。目的是加强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2、国水法》。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涉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条例。【条款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参照《水法》第七十九条对水工程的定义来写,指本州内蓄水、引水、提水、供水、节水、排水、防洪、灌溉、治涝、水土保持、河堤、闸坝、护岸、水井、水电站、水文、水处理等一切涉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工程建设与管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建管并重,加强监督管理—11—,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管理机构,完善运营机制。【条款说明】本条为保障措施,依据水工程改革发展的需要拟写。第四条水工程的建设、管护和运营,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
3、体制。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水务管理机构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乡(镇)水工程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条款说明】本条为监管体制与监管主体。依据《水法》的立法精神,按照监督管理与开发、利用、营运、养护分开的原则来写。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以投资、合资、融资等方式建设水工程,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款说明】本条为政府鼓励和支持的内容。
4、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检举、控告、制止他人侵占、损毁水工程行为的权利。【条款说明】本条为自治州辖区内单位或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水工程建设、管护和运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条款说明】本条为激励机制。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建设水工程应当服从流域、区域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11—【条款说明】本条为规划管理。依据为《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
5、、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九条水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条款说明】本条为
6、国家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 水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护方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开工建设手续。【条款说明】本条为管护方式的确定。第十一条水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当落实工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申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条款说明】本条为水工程验收管理。第十二条水工程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资产管理制度。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进行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单位、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工程,竣工验收合
7、格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11—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水工程,依据本条例规定,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条款说明】本条为水工程产权管理。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工程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为主建设的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工程管理机构,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水工程,由投资者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工程的受益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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