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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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9年1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2、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市政公共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七条自治

3、州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在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色彩上,体现地方特点和壮族、苗族等民族特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族特色建筑的资料库,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服务。第八条自治州的城乡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省、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旅游小镇、重点中心集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文山县城、砚山县城和平远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

4、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跨县的区域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村庄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当与乡(镇)域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变更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在建设期内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自治州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5、其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材料,实行雨污分流,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开工前应当办理规划、施工报建手续。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应当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依法审批。第十五条旅馆、饭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规划条件核实制度,未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

6、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测绘资料。第十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区的居民生活区推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土地;(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三)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置、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各项用地技术指标;(五)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六)擅自改变确定的红线、绿线、蓝

7、线、紫线;(七)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开采砂石和取土。第三章城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绿化、燃气、消防和文物保护等公共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条城市交通实行公交优先,重点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控制出租车总量。建设城市道路应当设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第二十一条城镇建成区各种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或者划定停车点停放,禁止在非指定地点乱停乱放。各停车场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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